【合同管理】25條合同簽約紅線(建議收藏)

1、合同正式簽訂後口頭更改的有效力嗎?答: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蓋什麼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適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點上容易產生爭議。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並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帶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4、合同當事人一欄的填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儘量寫明身份證號,以避免發生對自然人身份的爭議;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寫清企業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與企業法人簽約的,不能只在合同當事人欄中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導致合同相對方不明確。

5、是否只有書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築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6、合同中塗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單方對合同進行塗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後,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7、什麼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什麼風險?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係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寫的部分有衝突的,以哪個為準?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條款(為重複使用而定製的),那麼手寫的部分與打印的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當以手寫的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籤合同之前有口頭約定,籤合同時出於信任沒有認真校對合同條款,合同敘述與口頭約定不一致,導致被騙,如何維權?

答: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口頭約定而非正式合同,則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10、什麼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的款項。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2、合同是不是隻要簽字即生效?

答: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多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按規定,如抵押合同登記後才生效。另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麼區別?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卻要滿足更高的條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15、無效的合同、撤銷的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

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自始無效,即自成立以後都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條應當注意什麼?

答:①確實收到錢款或物品後再出具收條②寫明收到款項的大小寫,收到物品的確切名稱等基本信息③寫明所收款項或物品的來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寫明所收款項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貨款”

17、什麼是先履行義務?

答: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內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8、簽訂合同後,對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都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答: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19、合同中負有義務的一方能否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

答:合同中負有義務的一方請求他人代為履行義務的,是一種債務轉移的行為,這種代為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經過債權人也就是合同相對方同意。

20、什麼是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答: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一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租賃合同中延遲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為四年。

21、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還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2、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責任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答: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3、因違約造成損失的,是否包括間接損失?

答: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違約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的滅失、減少、毀損等。間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所產生的損失。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間接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式,對約定的間接損失應當賠償。

24、產品銷售合同中質量標準應如何確定?答: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應從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約定將借款人名下的財產抵押在出借人處,如不歸還則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這種抵押條款是無效的。實踐中常見的抵押條款分為抵押和質押,抵押即不轉移對抵押物品的佔有,質押則指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明確規定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對於以不動產或車輛等抵押的,還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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