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款十四招:追款中的 「葵花寶典」

1、以物抵債法(又稱債務重組)

對債務人無現款償還但同意以物抵債的,就進行合理估價。抵償物要經濟實用,宜於變現。清欠過程中,對於以物抵債的,需辦理相應權屬抵押登記手續。

2、錄音催討法

有一個工程尾款30萬元拖欠長達10年未還。2004年初,該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從收集證據入手,取得了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報告》,為維權奠定了基礎。

在獲取上述證據後,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允許的方式,採用電話錄音、錄像,取得了本案時效中斷的視聽證據。

由項目經理於2004年1月間拔打業主手機,通話主要內容:一是對方欠款數額;二是施工方自1994年以來一直在主張債權;三是何時歸還欠款。通話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特別是錄像證據中,現場環境、在場人員、項目經理拔打業主手機的過程清晰可見。隨後又在移動公司提取了項目經理所使用的電話《通話清單》。

至此,完成了中斷時效的證據鎖鏈,對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證據全部取得,為恢復訴訟時效提供了法律證據。

3、銀行轉帳法

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藉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帳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為了獲得證據,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對方單位清欠,對方能給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現金,要求從銀行走匯票,想方設法恢復訴訟時效的工作思路。

☑4、協商對帳法

雙方重新簽訂的聯繫單、對帳單是有效清欠證據。

☑5、紀委查案方法

以企業內部中層幹部離任審計為由,找到債務單位要求出具業務聯繫單。一旦出具對帳單,就是有效證據。

☑6、故意主張法

若欠款金額為4萬元,已超過2年時效。施工方以特快專遞方式致函業主,故意要求清償8萬元欠款。有時債務方覺得冤枉,回函只承認其中的4萬元。這樣覆函就是施工方勝訴的證據。

☑7、依法訴訟法

應充分利用“優先受償權”、“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的暫行辦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債權。對於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催討無果而又具備還款能力的,堅決進行法律訴訟。訴訟實踐中證據收集是基礎,訴訟保全是前提,友好協商是途徑。

☑ 8、摸透心理法

該方法對民營學校有一定效果。由於民營學院是民營投資,沒有資金來源保證,只靠每年招收新生的學費進行償還,因此學校既不想及時還錢,又怕給學校帶來負面影響。施工方可抓住學院怕把問題搞大,影響學生生源的弱點,一方面多次上門督促還款;另一方面組織人員在新生入學之際催收欠款,對方往往迫於輿論壓力,會還清全部欠款。

☑9、跟蹤追討法

對於清欠難度大的“釘子”類債權,可取“貼、跟、咬”的方式,不達目的誓不罷休。可以天天往債務人處跑,用誠意感動對方,用糾纏煩倒對方。但不宜採用聘請社會“私人偵探”跟蹤,更不能採用軟禁綁架等違法手段。

某施工單位採用緊盯不放的辦法,終使開發商償還了工程款。該公司承建的一個房建項目,開發商老闆為躲債,不見施工方清欠人員,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員專車追討,經過近一個月的追蹤終於在臘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開發商老闆,使其自知理虧,連夜開出了幾百萬元的還材料款支票。

☑10、內部招標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難點項目,在員工中進行招標清欠,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清欠。通過制定下發《應收帳款內部招標辦法》來規定招標費用支出標準、招標辦法及委託收款合同書樣本。如某公司先後推出315個、涉及資金1.07億元的債權項目實行招標清欠,該公司1名職工先後承接了6個債權項目,共收回帳齡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萬元。許多單位通過總結年度“清欠”工作。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調動了清欠人員的積極性,創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 11、延伸清欠法

具體辦法有:

  • 承接續建工程;
  • 與甲方共同找建設單位落實資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幫助房產商推銷房屋,用售房收入償還欠款;
  • 撮合供料商購買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12、債權轉讓法(三角抹帳)

債權轉讓運用得當可有效地解決三角債問題,減少清欠成本,緩解企業矛盾。

如某公司與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擔了對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該工程初驗合格交付後,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萬元。為了儘快收回欠款,某公司採取了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其中的900多萬元債權轉讓給了合作方,並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額債務。

☑13、媒體曝光法

雲南某集團多次請雲南當地電視臺對長期拖欠鉅額工程材料款不還的某大廈等工程項目業主單位進行暴光,使惡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商引起社會關注,從而取得清欠效果。

☑ 14、合同預防法

工程結算難,難在審價,業主出於種種目的審價不及時,同時審價效力又需雙方確定。常常出現施工方審價,業主不認可;業主審價,施工方不認可,如此多方審價,重複審價,費力費時。

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約定:

1、“業主應在收到決算書×天內完成審價,逾期視為生效”,以預防逾期審價。有時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業主擔心其權益受損而拒簽字。有一種變通辦法,可在合同中明確雙方適用《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雖然後者是建設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它明確了業主逾期生效)的結果,一旦雙方選擇適用,同樣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對業主的及時審核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同意任一方到××會計事務所審定,以審定價視為最終結論”。以此預防重複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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