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獲刑二十二年,德安縣法院一審宣判瞿某波等22人涉黑案

首要分子獲刑二十二年,德安縣法院一審宣判瞿某波等22人涉黑案

11月14日上午,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瞿某波等22人涉黑案以及程某鋒賭博案一審公開宣判。

  首要分子瞿某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犯強迫交易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首要分子瞿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誣告陷害罪、賭博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飛等3名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二年不等,並處罰金;郭某方等17名一般參加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程某鋒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瞿某波到上海打工時學習了放貸業務,並於2015年初回到九江市,糾集被告人瞿某、陳某和王某等人開展放貸活動。2015年4月,被告人瞿某波等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註冊成立了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為陳某、瞿某、王某,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瞿某波。被告人瞿某波、瞿某以公司為依託,不斷糾集組織成員,進行“套路貸”活動。2018年,為進一步擴大業務範圍,又陸續成立多家放貸公司。被告人陽某某、孫某、季某某等人明知公司運營模式而先後加入,接受瞿某波、瞿某的管理,形成了以瞿某波、瞿某為組織、領導者,王某飛、蔡某珍、敖某徵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郭某方、餘某祥、全某等17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無相關資質而對外開展“空放”“零用貸”“抵押貸”等業務,採取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條、房屋抵押或租賃合同,恣意收取“砍頭息”“服務費”“外訪費”等高額不合理費用以減少借款人實際到手本金,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套路貸”手段,騙取他人財產;以威脅、恐嚇、滋擾、糾纏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誣告陷害等方式催討非法債務,攫取非法利益。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樹立非法權威,確立了在九江市非法放貸行業的優勢地位,對借款人及其親屬形成心理威懾,致使多名借款人及親屬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一審法院認為

  以被告人瞿某波、瞿某為首的犯罪組織,成員眾多,骨幹成員固定,以暴力、威脅或“軟暴力”等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九江市非法放貸領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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