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意見:高空拋物、墜物嚴重者入罪擔刑責

最高院官網於2019年11月14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高空拋物、墜物問題處理更加明確,再次強調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侵權處理的原則。而且,若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行為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即可,亦可追究刑事責任。

一、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入罪-刑事責任分析

高空拋物行為犯罪的認定:綜合考慮的因素,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需注意該罪名並不要求造成嚴重的行為後果,是行為犯,只要實施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只是量刑的要件。

高空墜物犯罪認定:若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若是高空墜落髮生在企業生產經營、作業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拋物、墜物侵權賠償-民事責任分析

1、發生高空拋擲物、墜落物糾紛:首先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2、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

墜落物:過錯推定原則。墜落物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就是說,發生墜落物,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推定行為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拋擲物:公平原則。高空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有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若是具體侵權人無法確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時,具體侵權行為人無法確定,承擔補償責任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該承擔承擔補償責任的人並無過錯責任,而是法律基於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基本內涵是: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判由雙方分擔損失。此種處理制度安排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實踐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但不在此贅述。

3、坐實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後,若是發現其他責任人,其可以可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

更為核心的是:在實踐中物業公司若拒不配合相關機關調查如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此時物業公司則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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