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和非法拘禁可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王麗芳295


尋釁滋事

《刑法》第十三條最後一句話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免於刑事處罰。《刑法》的處罰是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意味著題主所說的一般的尋釁滋事,如果沒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但會受到其他程度較輕的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這就是很多“霸座者”為什麼會收到行政拘留的原因)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司財務,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

嚴重混亂的......

可以看到,該罪的每個行為類型在情節或者是危害後果上都有度的要求,未達到該程度的,不夠成犯罪,只能處以行政處罰

非法拘禁

與尋釁滋事不同的是,非法拘禁的行為因為其本身行為性質就十分惡劣,從字面上看已經具備了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所以非法拘禁本身就是一個罪,但也要受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免於刑事處罰”這一條的限制(比如說甲將乙軟禁,但把乙養的白白胖胖,衣來伸手、飯來張口那種,對乙沒有什麼傷害,就不是犯罪了),其餘原理皆同上,但非法拘禁一般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二者不受刑事處罰的共同理由

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以上兩種行為,不夠成犯罪的理由了。也就是不滿16歲的人、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兩種行為,不受刑事處罰,不是犯罪。當然,這一點就要期望立法和司法的不斷完善了。

此外,還要考慮到二者的犯罪形態是預備、未遂、還是既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等一些法定或者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有可能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後,做出只宣告行為人有罪,而不其進行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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