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做財稅處理?

近年來,我國增值稅改革是比較多的,首先從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其次是營改增從試點到全面營改增,最後連續降低稅率等。

企業對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一段時間後可能需要更新而出售。固定資產使用期限較長,可能經歷或者跨越了上述的增值稅改革的不同階段,有的是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有的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有的購進時還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等情況,那麼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該如何處理呢?

其實,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處理,一種是按照適用稅率徵收,一種是按照簡易計稅徵收的方式。比較複雜的是一般納稅人的稅務處理,因為兩種方式都有可能遇到。

一、稅法中的固定資產範圍

1、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2、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十四)款規定,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不動產的認定:增值稅法規中的固定資產是指有形動產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

具體參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根據財稅[2009]11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的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解讀文件中引用。

二、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需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的

這種情況當然針對的是一般納稅人。

(一)確認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

對於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按照正常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方法,就是看該固定資產購進時是否允許抵扣且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則在出售時就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如果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則適用按照簡易計稅的辦法處理。當然,對於稅法允許抵扣但因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實際抵扣進項稅額的,視為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

(二)適用稅率的問題

只要是判定是按照適用稅率徵收的話,稅率當然就是出售時的法定稅率,而不用管之前曾經抵扣過的稅率是多少。

(三)適用稅率徵收的情形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主要適用於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地區。

2、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170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三、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按照簡易辦法計稅

該種情況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下面重點說明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徵收的情況。

(一)適用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170號文規定,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後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主要適用於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2、銷售2009年1月1日之後購進的固定資產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36號文規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銷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適用簡易徵收。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此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後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4、銷售為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入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規定,

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後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說明:如果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抵扣了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則應按照適用稅率徵收。

5、銷售按簡易辦法管理期間的固定資產

根據1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後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放棄減稅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四、計稅公式和會計處理

(一)計稅公式

1.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項稅額=含稅售價×適用稅率÷(1+適用稅率)

2. 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含稅售價×2%÷(1+3%)

如果納稅人放棄減稅,則計稅公式:增值稅=含稅售價×3%÷(1+3%)

(二)會計處理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

1.一般納稅人

(1)按適用稅率徵收:在出售時,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按照簡易計稅徵收:在出售時,計算的增值稅稅金計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2.小規模納稅人

在出售時,計算的增值稅稅金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對上述內容總結如下:

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做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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