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茶陵縣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ZZCLDR—2019—01003

茶政辦發〔2019〕109號

茶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茶陵縣政府投資評審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茶陵縣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茶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茶陵縣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政府建設項目評審管理,提高投資效率,節約財政資金,促進科學決策與廉政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株洲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株政發〔2017〕17號)和《中共茶陵縣委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要》(茶審委會紀〔2019〕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縣本級管理的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都屬於政府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企業或單位負債融資但需由政府籌資償還和出臺收費政策償還的建設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建設項目;

(五)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建設項目;

(六)上級撥入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上級撥入專項資金由縣級組織施工管理的建設項目、上級財政部門委託評審並由上級直接組織施工管理的建設項目;

(七)政府或政府部門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項目;

(八)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九)其它與財政性資金有關或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文件和各項合同等程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六)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追蹤問責。

第四條 評審的依據

(一)縣級以上的國家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財政投資評審、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與工程項目的規定;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佈的標準、定額和工程技術經濟規範;

(三)縣內住建、發改、財政、審計部門共同發佈的與工程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預)算等批准文件,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第五條 茶陵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財評中心)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的預(概)算審核,茶陵縣政府投資審計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投資審計中心)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結算審計。

第二章 預(概)算審核

第六條 預(概)算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財評中心審核,工程項目預算未經財評中心審定的,不得實施招投標或政府採購。預(概)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預算,可不需要進行預算評審,建設單位或中介機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茶陵縣預算評審相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條 預算評審資料報送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要求將預算資料報財評中心審查受理,對資料不齊的退回補充。工程預算評審需報送的資料:

(一)發改部門或縣政府批准的有關立項文件;

(二)具有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的預算書,並經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簽字蓋章的全套設計圖紙、圖紙審查報告,經審批的概算報告;

(四)設計圖紙和預算書的電子文檔。

第八條 財評中心在收到完整的送審資料之後,原則上在下列期限內完成預算評審工作並出具預算評審報告:

(一)500萬元(含)以下的工程項目,1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工程項目,15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工程項目,22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工程項目,45個工作日。

因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的,可以順延。具體評審程序由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投資評審有關規定出臺內部工作細則。

第三章 結算審計

第九條 結算送審造價在2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必須送投資審計中心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書可以作為工程結算的付款依據,建設單位按合同價預留25%工程款,預留的工程款可以在完成結算審計後支付。

第十條 結算審計資料報送程序。建設單位應按照要求將結算資料報投資審計中心審查受理,並對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工程結算審計需報送的資料:

(一)經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初審結論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完整結算送審書;

(二)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地質勘察報告、工程量簽證單等;

(三)概算報告書、預算評審報告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書、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以及其它影響結算造價的資料等;

(四)預算評審書、投標報價書、結算書的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投資審計中心在收到完整的結算送審資料之後,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結算審計工作並出具結算審計報告:

(一)100萬元以下(含)的工程項目,10個工作日;

(二)1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三)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四)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工程項目,45個工作日;

(五)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六)1億元以上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因建設單位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審計工作的,可以順延。具體審計程序由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有關規定出臺內部工作細則。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投資審計中心不得接受結算送審資料:

(一)依法必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無立項依據的項目;

(三)送審造價超過經批覆的概算造價;

(四)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

(五)其它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項目。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

第十四條 立項管理

(一)未確定資金來源的項目,發改部門不予辦理立項手續;

(二)投資額在30萬元(含)以上未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招投標機構不得進行招標,建設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財政部門不予安排項目資金,不得辦理竣工決(結)算;

(三)對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未達到立項標準的建設項目,應先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再到發改部門進行小額投資備案方可進入預算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造價控制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控制,遵守“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

(二)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編制概算,報發改、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概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予突破,如因特殊原因超出概算的,應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調整;

(三)不需要進行概算審批的項目,實行預算控制,增加造價不得超過預算的10% ;

(四)依法不需要招標項目或邀請招標項目,一律按5%下浮進行結算;

(五)結算金額超中標價或政府採購價的10%至15%或絕對金額超10萬元至100萬元的項目由分管副縣長審批,結算金額超中標價或政府採購價的15%或絕對金額超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或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未經辦理招投標、政府採購手續的,結算金額不得超過預算審核金額或合同金額。合同金額不得高於中標金額、採購金額或預算金額。

第十六條 施工過程造價監督管理

(一)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實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綜合監管部門由發改、財政、審計、規劃設計、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組成,負責對施工過程中與造價相關問題的處置、工程量的簽證等。

(二)凡工程需設計變更,首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資料並做出預算,經綜合監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單次工程變更增加1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單次工程變更增加50萬元以上的,須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

(三)凡設計變更工程量和超預算工程量的簽證,必須由綜合監管部門進行現場簽證;隱蔽工程簽證必須提供反映簽證當時全貌且有實測尺度的影像記錄。

(四)因客觀原因造成的投資增加(包括政策性調整、不可抗力因素、材料價格漲跌、不可預見的隱蔽工程變更),可以不履行報批程序。其中,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預見的隱蔽工程變更造成的增加必須經綜合監管部門現場認定。

第十七條 縣政府建立價格信息公佈制度,由縣住建局牽頭,發改、財政、審計參與,原則上要求每季度對本縣內的材料價格進行調查公佈,如遇物價漲跌超過8%時則及時予以調整。凡在茶陵縣區域範圍內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材料價格都應參照《茶陵縣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執行。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部門可以將評審(審計)業務委託給中介機構,相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參與評審、審計的中介機構必須經公開招標確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審計人員、中介機構評審人員迴避制度。凡是與項目有密切關係且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財評中心、投資審計中心、中介機構評審人員應主動提出迴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和投資評審的建設項目,財政部門不予付款,屬於行政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由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進行把關。否則,將視情節報請縣政府,追究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項目結算超概算的,依法對違規超概算的相關單位、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業務的相關單位、企業(造價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及其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出具的成果報告或結論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禁止其5年內參與縣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評中心和投資審計中心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所發文件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茶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