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安局原紀委副書記陶宏偉受賄570餘萬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9年9月,法院宣判一起受賄案件,被告人陶宏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陶宏偉2005年至案發,先後擔任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長、瀋陽市公安局蘇家屯分局副局長、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公安局紀委副委書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共計人民幣5707442.94元。

陶宏偉多次收取他人賄賂,替人謀求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替他人謀求不正當利益等,並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錢財。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宏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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