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湖稅稽處〔2019〕1001號

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503MA29JWEJ44)

我局(所)於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4日對你(單位)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2017年6月9日成立後,於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28日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開具75份(已申報),開具發票金額合計4832906.05元,稅額合計821593.95元,計稅合計5654500元,其餘未開具的空白髮票25份。你公司2017年7-9月申報銷售收入4832906.05元。經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瞭如下違法行為:

1.檢查組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詢了你公司原始登記信息,進行打印取證,由湖州市南潯區國家稅務局確認蓋章。登記信息顯示,法定代表人陳雲明身份證號碼為510723194801023415,身份證號碼信息確定陳雲明為四川省鹽亭縣人,現年70歲。而檢查組從你公司代理記賬會計張糧和經經營房出租人褚桂良兩人瞭解到,你公司日常聯繫人約40歲左右(手機18868229910),褚桂良指認該人為蘇州市吳江區七都人,據此你公司手機18868229910號碼持有人非登記信息上的陳雲明,從你公司登記信息註明的陳雲明年齡、習慣、手機號碼與檢查組取得的兩份調查筆錄相互印證,證實你公司屬借用他人身份證申領的營業執照(證據一,筆錄一、二)。

2.檢查組從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明你公司2017年6至11月增值稅申報6次,企業所得稅申報2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增值稅未申報5次,企業所得稅未申報3次(證據四)。你公司銀行賬戶報告表顯示開戶銀行為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潯園支行,賬戶賬號201000175554690。2017年7月至8月你公司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6次計100份,由湖州市南潯區國家稅務局確認蓋章(證據六)。

  3.檢查組從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系統查詢並打印你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47份,金額4,561,147.43元,稅額775,395.07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5份,金額4,832,906.05元,稅額821,593.95元。由湖州市南潯區國家稅務局確認蓋章(證據七)。

  4.檢查組通過納稅人分析系統查詢你公司上下游開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證實47份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6戶企業,目前均為非正常戶;75份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14戶企業,有1戶目前為非正常戶(證據十)。

5.檢查組對你公司資金流相關資料進行整理,進項增值稅發票涉及6戶企業應付款5,324,542元,僅支付1戶應付款1,365,110.50元,其餘5戶應付款3,959,431.50元掛賬未付,佔74.4%。銷項增值稅發票涉及14戶企業應收款5,655,800元,共收到3,279,765元,尚餘8戶應收款計2,376,035元掛賬未收,佔42%(證據八)。

6.經檢查組對你公司所有進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統計,2017年7月至9月經營期間購進、銷售貨物主要是鋁棒、廢模、角鐵等金屬材料,購進與銷售的貨物相互匹配,但順通公司經營期間共購進廢模226.07噸,銷售233.6噸,倒掛7.53噸,其餘貨物庫存均有餘額。

(三)支持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

1.證件複製(提取)單一,稅務登記表打印件2份,證

明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雲明身份證號碼510723194801023415,四川省鹽亭縣人,70歲,聯繫電話18868229910。

2.證件複製(提取)單二,財務報表打印件2份,證明納稅人2017年6月至12月財務狀況。

3.證件複製(提取)單三,非正常戶認定、申報明細查詢、未申報明細查詢打印件6份,證明納稅人2017年6月至12月申報納稅狀況。

4.證件複製(提取)單四,非正常戶認定表、申報明細查詢、未申報明細查詢打印件4份,證實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公司2018年5月認定為非正常戶,2017年6至11月增值稅申報6次,企業所得稅申報2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增值稅未申報5次,企業所得稅未申報3次。

5.證件複製(提取)單五,房屋租賃合同1份,租賃房

屋照片2份,證實檢查組實地核查湖州順通金屬材料公司的註冊經營登記地址。

6.證件複製(提取)單六,三方協議信息查詢、發票領用信息查詢打印件2份,證實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戶銀行為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潯園支行,賬戶賬號201000175554690。2017年7月至8月該公司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6次計100份。

7.證件複製(提取)單七,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銷售明細清單打印件3份,證實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47份,金額4,561,147.43元,稅額775,395.07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5份,金額4,832,906.05元,稅額821,593.95元。

8.證件複製(提取)單八,資金收支情況表1份,證實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進銷項發票資金收支情況。

9.證件複製(提取)單九,增值稅進、銷項發票清單6份,證實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銷售貨物日期、發票號碼、貨物品名、金額、稅額等。

10.證件複製(提取)單十,納稅人分析系統查詢打印件7份,證實湖州順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47份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6戶企業,目前均為非正常戶;75份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14戶企業,有1戶目前為非正常戶。

根據上述檢查情況,你公司租用辦公經營場所空置,人員走逃失聯,是虛假設立的企業,符合《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髮〔2016〕172號)關於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處理條件。

二、 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髮[2016]17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7﹞30號)之規定,憑優勢證據對你公司存續期間開具的發票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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