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後果?

公司每年的經濟效益好,股東拿到手的分紅就多。一些股東每年的分紅是非常可觀,很多人也關心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情況。那麼,股東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後果?

股東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的後果

股東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後果?

一、凡是年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公民不依法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兩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是未造成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是造成了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稅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三、少繳或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沒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五萬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造成稅款流失的,承擔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四、不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定罪量刑。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造成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說,該納稅人面臨牢獄之災!根據我國刑法第 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賃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分紅個人所得稅

股東分紅不繳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後果?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不給股東分紅,股東該怎麼處理

分紅需要你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及公司確有盈利,同時還應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規定。你與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股東會對分紅進行決議,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你的股權。對於股東的紅利分配,除了法定分配方式之外,可經全體股東同意,法律允許公司章程自由確定股東按何種方式分配紅利。例如:直接規定股東分配的比例,而並不一定皆與實繳出資比例一致;或直接規定某股東放棄利潤分配權等方式。除了前述分配方式之外,實務中比較容易產生的問題還有股東長期不分配紅利,這往往是大股東長期控制公司的局面形成的;因此,公司可在章程中設定一定期限或利潤達到一定數額等條件,強行要求進行股利分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