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監執法支隊罰單〔2019〕xtszj1號

被處罰單位: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孫建明 職務:法定代表人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9年9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胡齊騰、李志剛對你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正在作業的電焊工楊遵國、李光輝無特種作業操作證,提供了證件的餘科,證件已於2011年11月27日過有效期,且中途未複審。經調查查明,你單位從事電焊作業的3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即上崗作業。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湘)安監一科責改〔2019〕xtshqt2號,證明“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從事電焊作業的3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即上崗作業”的事實;證據二、焊工楊遵國、李光輝現場作業照片和餘科焊工證照片,證明“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從事電焊作業的3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即上崗作業”的事實;證據三、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餘正強、兼職安全員張志鋒和焊接作業人員餘科、李光輝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從事電焊作業的3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即上崗作業”的事實;證據四、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湘潭市貝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版)》第一章第一節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處罰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湘潭河西支行),賬號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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