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牙痛輸液後死亡,法院依鑑定意見判“頂額”賠償30萬丨醫法匯

孕婦牙痛輸液後死亡,法院依鑑定意見判“頂額”賠償30萬丨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田某(女,28歲)因全口牙齦紅腫一週、伴頸部疼痛、停經50余天到甲醫院就診,查體:一般情況可,全口牙齦色紅,13-23唇顎側牙齦、33-43唇舌側牙齦增生明顯,質地較脆,探診出血;雙側耳後、腮腺區,下頜下區、頦部可觸及多枚腫大淋巴結,最大為3.0cm×2.5cm×2.0cm,質地中等,張口度及開口型尚可。初步診斷為全口牙齦增生,淋巴結炎、早孕。處理意見為:患者私人原因近期將終止孕程,建議身體狀況良好情況下進行全口潔治,保持口腔衛生;人工流產,不適隨診。患者田某隨即到衛生室治療,並告知醫生已懷有身孕但近期欲終止孕程一事。衛生室對田某診斷為頜下淋巴結炎、牙周炎、牙齦發炎,給予患者田某阿卡米星、維生素C、維生素B6、甲硝唑輸液治療。第二、三日給予同樣藥物治療。第三日上午11點30分左右,患者在輸液過程中產生不適,停止輸液在衛生室休息五分鐘左右,出門後即開始嘔吐,後突然暈倒。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屍體檢驗結果為:患者田某系急性髓性白血病並致全身多器官(腦、心、肺等)髓外浸潤,引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司法鑑定意見認為:甲醫院對患者田某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存在漏診、漏治,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建議該院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20%-30%。衛生室對患者田某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一定程度上延誤了對患者的治療,與患者死亡之間亦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建議該衛生室的醫療過錯行為在患者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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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該案涉及兩家醫療機構,其中甲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衛生室為基層醫療機構,該案中兩家醫院存在的過錯在醫療糾紛案件中較為典型,具體分析如下:

對甲醫院來講,根據首診負責制的要求,其作為首診醫院應當全程負責患者田某診療管理,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遵守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以此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合理檢查即要求醫院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等有關要求對患者開展診療工作,通過合理的檢查行為幫助確診患者病情,作出正確的臨床診斷,在確診病情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本案中甲醫院檢查發現患者田某淋巴結腫大和牙齦增生、出血等表現,上述是急性髓性白血病較典型的症狀,甲醫院作為三甲醫院應當對引起該類症狀可能的疾病有相應的認知。而甲醫院未對患者行血常規及凝血功能等檢驗進行必要的鑑別診斷,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漏診、漏治,違反了《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及相關診療規範,存在一定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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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衛生室來講,其過錯有二:一方面,衛生室存在用藥不規範的行為。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遵循有關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藥物;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本案中的患者田某到衛生院處就醫時,已告知醫生其懷有身孕一事,且患者自述近期將行人工流產,並不能豁免醫生的注意義務,相反,患者的特殊體質更應當引起醫生的高度警惕。本案中的衛生室未對患者行相關臨床檢查,在未見血常規檢驗報告單的情況下,僅依據上級醫院的臨床診斷,盲目為患者輸注抗生素類藥物,違反了用藥規範,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患者的治療,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本案中衛生室變更執業地點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屬於非法行醫,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除此之外,其非法行醫行為亦會對其民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不利影響。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衛生室目前的執業地點未經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甲醫院及衛生室在患者田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鑑定部門對田某的死因及治療過程有無差錯進行鑑定,且雙方當事人均到場,該鑑定程序合法,故以該鑑定結果作為認定二被告對患者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考慮患者田某死亡時比較年輕,且兒子較小,確實給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難,故本院根據司法鑑定機構對被告方責任認定範圍內的上限來確定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共計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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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司法鑑定機構對被告方責任認定範圍內的上限來確定二被告的賠償責任,一是二被告存在如前所述的過錯行為,二是甲醫院及衛生室在庭審中均未能對不認可鑑定意見提出有效的理由。司法鑑定意見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毋庸置疑,那麼瞭解醫療行為規範性對醫療過錯評價的影響,以及做到對鑑定意見的有效質證,應當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專業人員的必備技能。醫法匯根據粉絲的需求,邀請了司法鑑定業及醫院管理界的大咖來和大家一起聊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那些事兒,歡迎大家踴躍參加!詳情請戳☞<strong>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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