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借親友名買房起糾紛,房產權屬歸何方?

來源 | 都市現場(jxtvdsxc)原創發佈

不動產權的設立,自依法登記時發生效力。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借名買房,導致產權登記人與實際買房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時如何認定借名買房行為的效力以及房產權屬,將關係到合同雙方重大利益。

南昌:借親友名買房起糾紛,房產權屬歸何方?

近日,南昌縣法院審結一起借用親友名義買房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陳某與被告顧某系親屬關係。原告因限貸原因不能以自己名義購買新力象湖灣的房屋,便找到被告協商,為此,二人簽訂《委託買房協議》,約定被告自願以自己的名義替原告購買新力象湖灣房屋,首付款97867元已由原告支付,按揭款每月2965.57元打入被告所開按揭卡上。協議簽訂後,被告顧某與南昌力洲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南昌縣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按揭方式購買新力象湖灣一套商品房。

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原告通過其支付寶賬戶向被告中信銀行卡賬戶轉款用於每月歸還涉案房屋按揭貸款。後因家庭矛盾,雙方就涉案房屋過戶等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原告訴至南昌縣法院。

2019年5月8日,原告通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向被告上述中信銀行卡還款賬戶轉入涉案房屋貸款餘額330150元,清償了涉案房屋在中信銀行南昌分行剩餘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委託買方協議》,屬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案涉房屋不屬於南昌市限購區域內商品房,其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對於原告請求被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結語: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認定,應當審查協議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如果出於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而借名買房,其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實際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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