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後果嚴重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後果嚴重

1、什麼是非正常戶?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2018年版)第三十八條

2、非正常戶認定的流程是什麼?

1.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核查,查無下落;

2.如有欠稅且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納稅人無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或雖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但經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可認定為非正常戶。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3、非正常戶的稅務登記是否仍然有效?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2018年版)第三十九條

4、取得非正常戶開具的發票能夠抵扣進項嗎?

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覆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

5、認定為非正常戶,對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有什麼影響?

(一)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二)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三)對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曾任非正常戶的法人或財務負責人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嚴格控制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發放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防範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髮〔2015〕122號)

6、在哪裡能查詢非正常戶信息?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戶認定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稅信息。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7、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戶?

稅務機關發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並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解除非正常戶操作流程如下:報送資料:納稅人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辦稅服務廳根據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在納稅人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後,解除納稅人非正常狀態。

依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8、認定為非正常戶,會影響納稅信用評價嗎?

納稅人本年度被列為非正常戶的或者納稅人是由非正常戶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該納稅人本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將會被直接判為D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綜上,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有以下後果:

1.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3.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4.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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