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標的367.2萬元!博白法院高效調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10月21日,博白縣法院民一庭庭長藍華文成功調結了一起涉案標的高達367.2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期間只耗時11天。

捕捉調解可能性 親赴南寧解糾紛

10月10日,博白縣法院受理了原告張某訴被告曾某、史某、廣西某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廣西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訴稱,2019年4月26日,被告曾某、史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共同向原告借款340萬元用於歸還銀行貸款,並簽訂了借款合同、抵押/保證擔保合同,約定以被告史某的房屋作抵押擔保,被告電子公司、科技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被告逾期未償還本息,故而原告向四被告主張償還借款本金340萬元及其利息27.2萬元(暫計至2019年9月25日),本息合計367.2萬元,支付律師費60000元,承擔受理費18328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還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並提供了擔保。

藍庭長作為該案的主辦法官,收到案件後多次與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溝通,從溝通的言辭中,他敏銳地捕捉到該案雖然涉案標的金額較大,但是仍然存在調解的可能性。因此,他決定前往案件所有當事人共同的連接地點——南寧市,進行調解。

馬不停蹄巧調解 功夫不負有心人

10月21日上午9時許,藍庭長一行即驅車趕往300公里外的南寧市辦理該案。到南寧,簡單解決了午餐後便馬不停蹄地到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封了四被告的三套房子和一個車位;隨後立馬前往電子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寫字樓。等到藍庭長召集完原告張某、被告曾某、史某,已是下午5時許。藍庭長先將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送達給被告,然後詢問了被告對借款的事實、金額、借期、利率、財產抵押等問題的意見,在被告對這些問題均無異議後,他開始詢問當事人的調解意向。

如其所料,當事人均同意調解。但是剛開始,原告相對保守,提出的調解方案基本上是與起訴狀上的訴訟請求相同,要求一次性全額支付所有款項。而被告明確稱其願意還款,可由於其資金回籠是陸陸續續地進賬,無法百分之百地確定其近期內能籌集到全部資金,懇請分期支付並酌減部分律師費用。調解局勢一度陷入僵持,一時難以協調。

藍庭長決定分別進行調解。藍庭長向原告分析,如果被告確有還款的誠意和還款的能力,在此情況下若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實現債權的程度一般都高於訴訟的,花費的時間一般也遠遠短於判決的。藍庭長向被告分析,如果個人和企業有能力而不履行其義務,個人和企業的徵信會出現瑕疵,對個人經商和企業發展的影響將是長遠的。經過兩個多小時,當事人終於鬆口,一致同意了分期付款和酌減部分律師費用,但是分期付款金額、期數、截止時間仍要繼續協商。在當事人相對坦誠的情況下,藍庭長建議原告和其即將到期債務的債權人進一步溝通,儘量地爭取到最低還款金額和最寬裕的還款期,也建議被告和其債務人溝通,催收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爭取項目資金儘快回籠。在藍庭長的建議下,原告和被告都積極地撥打電話與其關聯的債權人、債務人不斷協商。

當天晚上8時許,在藍庭長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各自均滿意的調解協議:被告曾某、史某分別於2019年10月31日、11月5日、11月15日之前向原告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50萬元、50萬元、140萬元,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張某支付利息,並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被告電子公司、科技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短短的11天時間裡,藍庭長成功調結了當事人367.2萬元的民事糾紛,極大地縮短了訴訟週期,降低了訴訟成本,贏得了當事人的滿意和讚譽,踐行了司法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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