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扶不得”需要“訛不得”

宋鵬偉

深夜,揚州一男子酒後騎電動車自己摔倒受傷,滿臉是血。一位路過的“90後”司機發現後,不放心倒地者,下車救助,卻被摔傷的男子誣為“撞人”,幸好扶之前他拍了照片。警方到場後,根據痕跡判斷雙方並未發生碰撞,後又調閱了現場監控視頻,確定電動車為自摔。警方表揚小夥熱心助人的同時,對他救助別人還能兼顧保護自己的做法更是大為讚賞。(《揚子晚報》10月22日)

幸好提前拍了照片,幸好現場有痕跡、頭頂有監控,這位司機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可是,如果不幸都沒有留下證據呢?做好事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警方表揚不假,可為此付出的大量時間和情感成本也是真的。如果每次都有這麼多幸好才能保駕護航,難免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感。一腳油門駛過,至多是良心上有些不安,可倒黴的還是那些躺在地上的無助者,傷害的還是彼此都身處其中的道德環境。

有人作惡不可怕,怕的是作惡者不必付出代價;被人冤枉也難免,令人擔心的是有意誣陷幾乎是零成本。此案中,那位誣賴司機撞倒自己的男子,最終只是得到了批評教育的處罰,拿什麼確保他下次不會再這麼幹?之所以有很多人在摔倒後習慣性訛人,同懲戒力度幾乎為零恐怕有很大關係,幾乎成了穩賺不賠的買賣。

按照警方的說法,雖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訛人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沒有明確,“我以為他撞我的”、酒後犯糊塗、年紀大記不清、受傷後意識錯亂等說法也難以界定真假,所以無法處罰。真是荒唐可笑!按照這種邏輯,如果是酒後撞了人,是否也要因犯糊塗減輕責任?酒後騎電動車已經違法,自己摔倒後訛人是錯上加錯,從輕處理是何道理?摔掉五顆門牙就該被法律可憐?

不是所有的助人為樂都有鐵證,否則就不會有當年的彭宇案。公安部門需要做的,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誣賴他人者堅決懲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此種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可以處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即使當事人只是一時糊塗,對他人的傷害也已經發生,必須付出代價。就像一時糊塗搶奪方向盤,一時糊塗酒駕,都不能法外開恩。只要違法必究成為一種常態,“訛不得”就會成為一種共識,“扶不得”的尷尬也就會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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