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車閃停後,我從後視鏡裡看著警官一手捂著槍向我的車緩緩走來

那是一個晴朗的下午,我開著車沿著290號公路從德州州府奧斯汀開往休斯頓。


駛上高速前,我留意了下限速標誌,70邁。
路上的車很少,在我視力所及範圍,前面一輛車都沒有,路況,能見度全都完美。
不知不覺踩著油門的腳就開始忘乎所以起來。一方面也想著可以早點抵達目的地。

被警車閃停後,我從後視鏡裡看著警官一手捂著槍向我的車緩緩走來

大約40分鐘後,路經了一個小鎮。開始有了交叉路紅綠燈。
我減速下來等著紅燈放行。這時我從後視鏡裡瞥到了一些忽閃忽閃的燈光。
定睛一看,是一輛警車,閃著紅藍警燈,就在我車後方。
我的第一反應是:一定是執行任務的阿Sir,要我讓道。(心存僥倖)
於是交通信號紅燈跳綠燈後,我馬上打了方向燈變去了右側的車道。
一邊掰著方向盤,一邊從後視鏡盯著那閃爍的警燈。
但不希望看到的一幕還是發生了,那雙忽閃的紅藍色大眼睛也跟著我變了道。

被警車閃停後,我從後視鏡裡看著警官一手捂著槍向我的車緩緩走來

繼續緊緊跟在我車後。同時響起了警笛伴隨著通過喇叭大聲對我的喊話
“Pull over the car off the road.”
我的心一下子揪了起來,說不緊張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從來沒有被警車截停過。
小心翼翼停完車,腦子回補所有警匪片,以及朋友之前告誡的片段。
搖下了駕駛員車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可見位置。眼睛惴惴盯著反光鏡。
警車鼻子上刷著大字SHERIFF,緊隨我之後停穩了。
推門下來一位穿著米灰色制服的警官,戴著大墨鏡和大蓋帽。(類似下圖)
但肉眼可見他腰帶上掛的手槍以及他搭在上面的手。

被警車閃停後,我從後視鏡裡看著警官一手捂著槍向我的車緩緩走來

他慢慢接近我的車,觀察著我的車況車牌之類,然後警戒地走向我的窗口。
聽著他的腳步在小碎石路上一點點靠近,我趕緊抓緊最後的幾秒鐘在腦海裡惡補一會要說的供詞。
他的頭出現在了我的窗口,看到我是亞裔,似乎放低了些警戒度,(畢竟亞裔在美國是犯罪率最低的族群)但一隻手仍然保持搭在手槍把上。
隔著墨鏡,看到到他的眼睛正在掃描我以及我車內的一切。
“請出示id。”
於是我說:“好,我現在要用的這隻手,去拿我的錢包,id在錢包裡”
他微點了下頭。
動作要慢,動作要慢。。。。。。我心裡唸叨著,我用樹懶的速率完成了以下這套伸手內側袋,
掏錢包,拿駕照的動作。
核對完信息後,他問:“你注意到這條路的限速指示牌了嗎?”
“沒有”(我真沒有)
“那你有沒有意識到你自己剛才的行駛速度大概是多少?” 他又問。
“對不起,我沒意識到,我不知道”(我心裡估摸肯定是超過70了,但是想我不能說阿,那變成明知故犯了不是。。。)


他快速在他的紙上記錄了些什麼,對著對講機有叨嘮了兩句。
然後他腰帶上的的小盒子就開始打印出一條黃色的紙帶。
遞給我這紙條後,對我講述了一通權利義務。
然後拋下一句 drive safe,示意我可以走了。
我看著那張這些紙條,正面描寫了我的“罪行”,在限速45路段,行駛速度91邁。
紙背後直接就是法院傳票,各種權利選項,最後我有三個選擇,在30之後的某日上午某個時間段內,
到該管轄區的法院出庭為自己辯護。或者直接認罪plea guilty,還有一個選項是plea of no contest。
事後我和美國的朋友談及此事,他們臉上也露出了驚恐之色,說我這次超速的比例是屬於較嚴重的。
警官其實有選擇可以將你當場扣押的,到時候只能家屬來交贖金了。
之後我又經過了該路段,發現在小鎮入口時,限速指令從70降到了55,然後在不到一公里處又再次降到了45邁。就是在這裡警車守候了我。
分享這個故事,也是提醒自己告誡大家,無論在哪裡,開車莫超速,時刻注意路面,不然後果可能會很嚴重。
若在美國被警車pull over時按照大家普世知識照做,不要輕舉妄動,下車或者亂掏口袋啥的。

關於之後那張法院傳票怎麼處理的,又是另一個長故事,等有時間再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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