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起訴時為主張優先受償權,能否另案單獨主張?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一併主張,也可以單獨主張。但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否則優先權喪失。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2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典型案例:(2019)浙10民終930號

裁判觀點:2017年12月11日為被上訴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上訴人於2018年12月4日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並且上訴人也未舉證證明案涉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質量合格,故上訴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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