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41歲,上午查出懷孕,下午就被炒,個人物品被“扔出來”

近日,廣東珠海一物業公司職工鍾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她41歲,上午查出懷孕,下午就被炒,個人物品被“扔出來”

鍾玲提供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通知書》

2月20日,鍾玲發現自己懷孕的當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

目前,該物業公司已提起上訴。11月12日,鍾玲對記者表示,將會繼續維護自身平等就業權。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表示,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為職工鍾玲懷孕而將其辭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經獲得的工作,屬於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對鍾玲的歧視性對待。因此,該案中,物業公司不僅違反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還侵害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事件:上午查出懷孕下午就讓“走人”

今年1月5日,出生於1978年的鐘玲入職珠海一物業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學校物業任管理監控員,工資3750元。

2月20日8點,鍾玲夜班下班後,通過驗孕棒檢驗發現自己懷孕了。因身體不太舒服,她前往醫院檢查,並打電話向物業公司杜經理請假,但對方不准許。

當天14時12分至15時29分,鍾玲發微信與杜經理溝通請病假事宜,告知“檢查結果明天才出來,今天我先休一天病假,病假證明我過兩天再過去給你,好吧”。當天16時36分,杜經理回覆:“這樣沒人上班喲”。

微信溝通完不久,鍾玲在16時54分接到物業公司班長的電話,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剛知道自己懷孕,就被公司開除了,突然沒有了經濟來源,壓力很大。”鍾玲告訴記者。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門衛攔下,放在工作場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來”。

過去,鍾玲曾在別的公司上班,她瞭解到對於懷孕職工,公司會相應減少工作量,且不安排夜班,她認為“物業公司做法明顯不合法”。2月23日,鍾玲向物業公司郵寄了《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通知書》,公司簽收後沒有回應。3月13日,鍾玲向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申請勞動仲裁。

記者瞭解到,3月30日,鍾玲自然流產,自行休息一週後,4月8日,珠海上衝醫院為其開出《疾病診斷書》,診斷為“完全流產”。不久後,她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該案件屬於侵權糾紛還是勞動爭議糾紛?物業公司得知鍾玲懷孕後將其開除,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鍾玲認為,公司得知她懷孕後,非基於工作崗位需要而無理由解僱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導致其精神沮喪、失眠、情緒低落、痛苦難當,以致流產,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鍾玲提出訴訟請求,公司應賠償孕期工資經濟損失4784元、未能休產假的工資經濟損失1875元,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生育醫療費1949.22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並要求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鍾玲曾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仲裁申請,且已立案,故雙方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並且,鍾玲所提出請求賠償內容,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均是因接觸勞動關係而起,屬於勞動爭議,不是平等就業權糾紛。

據此,公司認為,“勞動爭議應當仲裁前置,鍾玲未經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賠償屬於程序錯誤。”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該案是否屬應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糾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該案為侵權之訴,鍾玲主張的孕期、產假期工資損失、生育醫療費,是其平等就業權被侵害後發生的經濟損失,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在侵權訴訟案件中進行處理。

此外,公司還認為,鍾玲被開除原因並非是其懷孕,而是因她在試用期內經常遲到、早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前,鍾玲也口頭提出了離職意向。

法院查明,鍾玲提出辭職時正值春節期間,人手緊張,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確認,2019年1月、2月實際均未因鍾玲遲到而扣發其工資。

對此,法院認為,1月鍾玲提出辭職時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許,卻在知道其懷孕後立即將其辭退,顯然與此前的離職請求並無因果關係。同時,針對鍾玲在懷孕前的遲到行為,公司未進行任何處罰,卻在得知其懷孕後將其辭退,足以認定公司辭退鍾玲的原因是其懷孕,構成對鍾玲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判決:侵害人格權,公司賠禮又賠錢

10月22日,香洲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向鍾玲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記者瞭解到,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業權糾紛”這一案由,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該案也是這一新案由在廣東省的第一次司法實踐。

香洲法院法官明確,此類案由明確按侵權糾紛(人格權糾紛)來處理,區別於勞動爭議糾紛,侵權糾紛直接訴訟即可,勞動爭議則必須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認定侵害平等就業權,應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勞動爭議糾紛則往往圍繞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展開。

“在該案由設立之前,勞動者一般以‘勞動爭議糾紛’或者‘一般人格權糾紛’來應對在招聘、錄用、解除勞動合同環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對待問題。”該案承辦法官解釋,之前大多數案例是應聘者在招錄過程中遭遇“就業歧視”,而在該案,物業公司非法解僱鍾玲,不僅違反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還侵害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作為物業公司的職員,鍾玲在懷孕後本應受到特殊保護,但物業公司卻在得知其懷孕後立即將其辭退。她作為孕婦受到就業歧視,人格權遭受侵害,其主張感受到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辦法官說。(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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