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男子犯非法採礦罪獲刑

清豐河樟樹段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規劃為採區,屬於禁採區,不允許任何採砂船(機具)作業。2017年9月底至10月21日晚,被告人鄒某請工人斷斷續續在樟樹市觀上鎮下聶村委楊家村附近的清豐河內,利用吸沙船及工具無證採砂,被觀上派出所查獲,並收繳其賣砂賬本7本,被告人鄒某等人銷售後非法獲利46603元。


  2019年3月11日,經樟樹市採砂辦工作人員丈量,兩堆河沙共計1713方。案發後,涉案河沙無人管理,河道中央的沙堆因漲水等原因被衝平無法測量,河道岸邊的河沙也有部分被盜竊。

非法採礦罪緩刑不適用情況有哪些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非法採礦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343條犯非法採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緩刑的條件之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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