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罰站罰跑”不如明晰規則

刪除“罰站罰跑”不如明晰規則

  教師懲戒權一直備受關注。11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將此前審議稿引發爭議的老師可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的條款刪除,並將具體的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11月17日《新京報》)

  儘管“教育懲戒權”出臺以來贏得了社會民眾的普遍認可與力挺,但不少老師仍然表達出“不想要”和“不敢接”的擔憂與疑慮,究其原因或不無其缺乏操作細則的緣故。廣東省規定老師可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的條款,也算是將懲戒教育細化到具體行為方式的一種法治完善。可如今這一條款卻要在輿論爭議中被刪除人們不解,連“罰站罰跑”都不敢做的教育還談什麼“懲戒”?

  所謂“懲戒”,應該是有別於一般性“批評”且具有適度懲罰與適當訓誡之意的教育方式。懲戒教育旨在讓學生懂規矩、明是非、存敬畏、長記性,本質當屬與賞識教育相對應的恥感教育。鑑於在校學生均屬未成年人的年齡特質,懲戒教育需在範圍、方式、力度等諸多方面列出清晰可控的權責界定。明白這一點或有助“罰站罰跑”條款的去留存廢。

  討論“罰站罰跑”該不該刪除,關鍵是要弄清楚這種教育方式算不算“體罰”或“變相體罰”。為此,我們不妨先看看廣東省先前的初審稿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雖然在“罰站罰跑”後面寫有“等”字,但這或許是老師唯一能夠使用的“懲戒”手段。

  從道理上說,“罰站罰跑”並無老師與學生的肢體接觸,且“站立、慢跑”也算是“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對孩子成長並無多大妨礙;如果有人非要從“自尊心受到傷害”的角度較真,也許可算作“變相體罰”。不過,“懲戒教育”也就乾脆別要了。誠如有媒體發文:《允許“罰站罰跑”:反對體罰,但老師不能拿學生沒轍》。

  其實,對於“罰站罰跑”條款,多數媒體和廣大網友都表達出“支持”的聲音,有家長直言“在不影響孩子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如果孩子真錯了,罰站罰跑罰抄寫我覺得都不是問題。”也有家長不無擔心:“體罰要適度,過度的體罰只會進一步激發學生的逆反心理,治標不治本。”由此不難解讀,“罰站罰跑”可以有,但“範圍邊界”不可少。比如,“罰站”需要多久,“慢跑”要跑幾圈,同時還要注意觀察和考量被罰學生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這種處罰。

  面對許多老師表達出的“學生越來越難管”的教育焦慮,法賦的“教育懲戒權”不可或缺。刪除“罰站罰跑”不如明晰規則,當前亟需立法明確其使用的前提、條件、幅度與範圍,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爭議等的處置辦法,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刪除或一味簡單地將矛盾、責任下卸。規避立法爭議重在直面現實、拿捏分寸、趨利避害,謹防“教育懲戒權”形同虛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鏡中花月。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