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按:
筆者完成此文原因,是因為很多人,甚至法律工作者對本問題有模糊認識。
本問題中,開具發票的公司是向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的,
所以很多人認為就該發票已經依法納稅
進而認為這種開票行為“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所以不構成犯罪
但真的是這樣嗎?
看案例:
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發現有多餘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與B公司聯繫,虛構合同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B公司,然後B公司將錢打給A公司。
如下圖:
首先亮明觀點:我們認為是屬於虛開的!
如果達到一定數額,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與B公司無真實交易。
但A公司卻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無爭議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第二,造成了國家的稅款損失。
A公司雖然就本次交易向稅務機關申報,甚至計算了應繳納稅款,但因A公司有“多餘進項”,因此A公司並不會真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而是對其進項進行了抵扣。也就是說,這次抵扣是合法的,因為進項是合法的;但是被抵扣的銷項是虛構的。也是因此,造成了國家的稅款損失。
第三,A公司是不會真正向國家交納此次稅款的。
如果是真的繳納了,那麼A給B 開票的成本就是國家法定稅額,那麼B也就不用找A開票了,自己直接交稅就可以了,何必還欠A一個人情,並可能增加額外成本呢?
為解釋清楚,下面從增值稅的概念說起:
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徵收以有實際商品流轉或應稅勞務發生且有增值為事實基礎。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
舉例來說
商家就某種商品,用10萬元來採購,然後以15萬元的價格全部出售,那麼此商品的增值就是5萬元(15萬-10萬=5萬)。同時你就要在增值5萬元的標準中繳納一定比例的稅款,也就是增值稅。
那麼在計稅中如何確定進價及售價呢?
就要提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了,其實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兩種發票:
“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下文簡稱“進項票”與“銷項票”)
“進項票”對應的是購入某種商品時的數量與價款;
“銷項票”對應的是出售某種商品時的數量與價款。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家就會分別得到這兩種發票,將這兩款項分別乘以一定比例,從而得出相應稅額。
因為企業不會只進銷一種商品,進銷也存在時間差,所以在申報時以時間段為準,不用單個進銷一一對應。
因此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公式如下:
如果一個企業合規依法的經營,每一筆交易必須開具真實準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能出現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多餘的情況。
雖然可能會存在銷項價額少於進項價額的虧本經營的情況。但受數量與金額等多重條件的約束,無論怎樣“進項票”與“銷項票”均是一一對應抵扣的,也不會出現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多餘的情況。
所以說,
如果某個企業會多餘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一定是在銷售的過程中沒有為購買方開具或足額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使自己的“銷項票”減少。
根據上述計算公示
“銷項稅額”越大,應繳納的稅款就越多,所以當“銷項稅額”很少時,只要抵扣一部分的“進項稅額”就不用繳納增值稅了,所以就會剩餘部分“進項票”。
在實踐中,因為採購與銷售之間存在時間差,所以短期的“進項票”與“銷項票”哪一個多都是正常的。
但,這絕不是可以虛開的藉口。
利用多餘的“進項票”去虛開消化,實際上是不用向國家交出稅款的,也就回到了開頭筆者的觀點中。
綜上
A公司與B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行政違法,如果達到一定數額,便會上升為刑事違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從我們研發的“法電相通原理圖”來看,此企業的行為現階段是出於紅色區域的行政違法階層,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很有可能觸犯黑色區域的刑事違法,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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