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會計處理中常見的20個稅務風險點,今天都在這裡了

1、用於業務招待費的發票以“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等內容開具,甚至沒有銷貨清單。

分析:業務實質重於形式,業務招待費有稅前扣除限額,Min(發生額的60%,銷售收入的5‰)。

2、用於集體福利的外購商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認證未轉出。

分析:用於集體福利的外購商品,增值稅進項稅稅額不可抵扣。

3、用於集體福利的自產產品,沒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

分析:自產產品用於福利屬於視同銷售行為,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4、公司因廠慶慶典活動為員工發放紀念品(金額較大),會計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列支,未併入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析:《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5、公司股東借款,超過1年末尚未結清。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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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風險識別報告-專業團隊正譽財稅

6、在建工程長期掛賬,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尚未轉資,降低了房產稅的計提基數,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固定資產已達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實際成本等,按估計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提取折舊,待竣工結算後再作調整。

7、公司對外廣告宣傳,無償贈送禮品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分析:財稅[2011]50號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8、發票積壓在業務經辦手中未交財務,增值稅發票抵扣聯超過180天的認證期限無法認證,進項稅少抵扣。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9、發票抬頭填寫不合規定,有錯別字或開具簡稱、甚至不寫單位名稱。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的規定,發票付款方應填開全稱才能稅前扣除。

10、大量業務以普通收據(白條)入賬,所得稅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11、跨年度發票大量存在,稅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2、以自然人名義對外投資,被投資方分配股利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分析: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3、股權轉讓所得(如:債轉股),僅僅工商變更登記,未做賬務處理,所得稅也未申報。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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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收到專項用途的政府補助資金未專款專用,賬務未單獨核算,不符合不徵稅收入的條件。

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就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對於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應按如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取得資金的層級必須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這裡的縣級以上包含縣級。取得資金的部門不僅包括財政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比如發改委、科技局、經貿委等部門也包含在內。

  第二: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要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比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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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風險識別,清楚財務痛點-正譽財稅

15、母子公司之間虛構購銷業務,開立承兌匯票,貼現款匯到出票人賬戶,未取得貼現利息手續費發票。

分析: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原則之一。扣除憑證反映的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虛構的貼現業務違背真實性原則,同時未取得貼現手續費發票不符合所得稅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經營業務三流(資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進項稅稅額抵扣的稅務風險。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17、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報銷報賬。

分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稅款、抵扣稅款。

分析: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9、公司列支的會議費缺少會議通知、紀要、參會人員簽到單等證明材料。

分析: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原則之一。扣除憑證反映的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單純的會議費發票不足以證明業務的真實存在。

20、公司產品單耗、得率等指標異常,多列支消耗計入成本。

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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