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軍包庇縱容黑社會獲刑5年6個月

2019年11月11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羅甸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軍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羅甸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軍包庇縱容黑社會獲刑5年6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王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羅甸縣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之便,接受陽輔海為其馬仔王濤脫罪的請託,以未對王濤立案偵查,違規為班超民、岑輝猛辦理取保候審等方式,在3人涉嫌持槍滋事案件辦理上為陽輔海、王濤等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人民幣10萬元。王軍作為分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在以陽輔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對辦案民警的工作請示不予回覆、不作指示,利用職權以未將該組織成員王濤、班超民、岑輝猛3人持槍滋事違法犯罪事實一併納入偵查範圍的方式包庇、縱容陽輔海及其犯罪組織。

羅甸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軍包庇縱容黑社會獲刑5年6個月

羅甸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軍包庇縱容黑社會獲刑5年6個月

惠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軍作為羅甸縣公安局分管刑事偵查工作的副局長,應當明知王濤、班超民、岑輝猛等人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仍對該組織及王濤予以包庇、縱容其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陽輔海的請託,為幫助王濤逃避刑事責任而收受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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