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兩名原規土系統幹部被判了,均涉介紹賄賂

今年年初,北京市紀委監委曾通報針對“大棚房”等違法佔地違法建設問題的問責情況,其中明確指出原規土系統5人被採取留置措施。

日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對其中兩人的刑事判決書,兩人均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並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各30萬元。其中,原北京市規土委大興分局執法監察隊科員張振志判刑3年6個月,原北京市規土委平谷分局執法監察隊隊長費永新有期徒刑3年。兩人均曾向原市規土委執法總隊人員介紹賄賂。

兩名基層規土執法人員相繼判刑

2019年2月,北京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繼對昌平區“六合成”農業園違建“大棚房”問題實施問責後,北京市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再次針對“大棚房”等違法佔地違法建設問題進行問責並通報。

其中,對原市規劃國土委執法總隊副總隊長鄭繼培、原市規劃國土委執法總隊二室主任王威、原市規劃國土委懷柔分局國土所所長劉年豐、原平谷區國土監察執法隊負責人費永新、原市規劃國土委大興分局執法隊隊員張振志5人採取留置措施。

日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陸續公開了對費永新、張振志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顯示,費永新和張振志是在2018年下半年相繼被留置的。2018年10月23日,費永新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受賄罪,被北京市平谷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8年11月22日,張振志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被北京市大興區監察委員會留置。

今年7月24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以介紹賄賂罪、受賄罪,判處原北京市規土委平谷分局執法監察隊隊長費永新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8月8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介紹賄賂罪、受賄罪,判處原北京市規土委大興分局執法監察隊科員張振志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均曾向原市規土委執法總隊人員介紹賄賂

兩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費永新的犯罪事實有4項,其中3項為介紹賄賂,1項為受賄;張振志犯罪事實有3項,其中2項為受賄,1項為介紹賄賂。

判決書中認定費永新的4項犯罪事實為:

1、2015年初,因北京市長空玻璃鋼製品有限公司的違建問題,經被告人費永新介紹,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執法監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賄人民幣5萬元。

2、2015年4月份左右,因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放光村自住樓的違建問題,經被告人費永新介紹,時任該村黨總支書記、村主任的張某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執法監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賄人民幣10萬元;2015年六七月份,被告人費永新再次介紹張某向王某行賄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費永新從張某處代收賄賂款100萬元後,將其中的50萬元行賄給王某。后王某將上述涉案款項退還給被告人費永新。

3、2016年六七月份,因北京市嗨谷汽車公園有限公司的違建問題,經被告人費永新介紹,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執法監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賄人民幣10萬元。(上述三項為介紹賄賂)

4、2015年六七月份,因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放光村自住樓的違建問題,被告人費永新介紹時任該村黨總支書記、村主任張某向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執法監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賄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費永新將其中的人民幣50萬元據為己有並揮霍。(受賄)

判決書中認定張振志的3項犯罪事實為:

1、2011年,李某請時任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羅莊三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林某幫忙查詢其在該村所建廠房是否有衛片,林某請託被告人張振志幫忙,後林某安排本村村官魏某將李某提供的現金人民幣35000元轉交給被告人張振志,被告人張振志未查到衛片。

2、2016年,王某2因其在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興隆莊村的違建被國土部門衛片發現,請託被告人張振志幫助解決。被告人張振志請託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工作人員王某1(另案處理)幫助解決,被告人張振志收受王某2給予的現金人民幣200000元。2016年4月12日,王某2依照被告人張振志的要求向王某1提供的周某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轉賬人民幣500元。后王某1以疏通關係為由向被告人張振志再次索要錢款,被告人張振志給予王某1現金人民幣50000元。2018年3月,王某1將現金人民幣100000元退還被告人張振志,被告人張振志據為己有。(上述兩項為受賄)

3、2014年,為解決張某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西營村的違建問題,被告人張振志介紹張某向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工作人員王某1(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50000元,張某的違建未被拆。(介紹賄賂)

可見,費永新的4項犯罪事實均與“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執法監察二室主任王某”有關;張振志的3項犯罪事實中,2項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工作人員王某1”有關。據北京市紀委監委今年2月通報,與費永新、張振志同批被曝光采取留置措施的5人中,一人為“原市規劃國土委執法總隊二室主任王威”。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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