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內非法捕魚,珠海一夫婦不僅獲刑還要賠款並登報道歉

禁漁期內非法捕魚,珠海一夫婦不僅獲刑還要賠款並登報道歉

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宣判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兩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獲刑,並賠償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人民幣6000元,並於2019年11月14日登報就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吳某明知在禁漁期內,仍駕駛一艘纖維船並使用改裝的漁具在珠海市香洲區南屏前山西路白石橋與華髮世紀城前山河一帶河域進行電魚作業時,被當場抓獲,並查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100餘斤及蓄電池2個、升壓器1臺。

關於兩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劉某、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關於兩被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在電魚作業過程中所釋放的電流會導致被電過的水域內的魚蝦、藻類和浮游生物大面積死亡,僥倖存活的魚類也會喪失繁殖能力,給作業水域的水生生物造成極大傷害,極大破壞作業水域的生態環境,兩被告人應承擔賠償其行為給作業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修復費的責任。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吳某非法捕撈水產行為對作業水域的影響、其兩人所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主張兩被告人支付人民幣6000元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兩被告人對此亦無異議,因此法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同時,兩被告人的行為也損害了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的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決兩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兩被告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人民幣6000元,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珠海市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據瞭解,香洲法院宣判後,兩被告人對判決沒有意見,並已履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6000元的責任,並在珠海特區報刊登道歉信,公開賠禮道歉。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毛宇寧 林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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