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額爾古納:我沒喝酒 沒開車 居然會犯危險駕駛罪?

內蒙古額爾古納:我沒喝酒 沒開車 居然會犯危險駕駛罪?

我沒喝酒!也沒開車!居然也會犯危險駕駛罪?沒錯,即便你沒有開車,但是借車給明知飲酒的朋友,依然觸犯了刑法!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與被告人初某一起在飯店聚會。當天下午被告人楊某向被告人初某借車,被告人初某明知被告人楊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小型麵包車出借給被告人楊某。當晚18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該車輛沿額爾古納市S201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額爾古納市S201線洪亮修理部門前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被告人楊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2.3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已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初某明知被告人楊某飲酒而將自己的車輛交其駕駛,與被告人楊某構成共同犯罪。鑑於被告人楊某、初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醉酒後開車不但觸犯刑律,還會危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作為朋友,發現對方飲酒,對其借車行為應當予以回絕,並勸阻對方酒後不能開車,礙於情面不但害了朋友還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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