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規定---10%的佔比例

“減少勞動爭議、降低用工風險、靈活用工、節約成本”讓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習慣使用“派遣員工”。對於勞務派遣相關的用工風險我們已在之前的公眾號內容中不止一次提到過。本期,我們就針對派遣員工的用工比例問題作出詳細說明。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規定---10%的佔比例

某用人單位約4000員工,而其中有將近3000名員工為派遣員工,針對這種情況,該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將不得超過其用工總人數的10%,其用工總人數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及派遣員工人數總和。而上訴中該用人單位的派遣員工佔比已約佔60%,早已嚴重超出相關規定中的佔比例。故涉嫌違法。同時根據相關勞動法規規定,勞動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並責令改正。

具體懲罰標準:勞務派遣單位及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更改,若逾期不改將以每人五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於懲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若該用人單位在得到處罰一個月後仍不調整派遣員工人數的,超出比例的派遣員工則視為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自處罰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計算。若雙方無法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將不能再使用其人員。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能夠平穩的將用工比例將至規定比例,最大限度的減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造成的影響,《暫行規定》給予了用人單位兩年的過度期,讓其逐步降至規定比例。但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新的勞務派遣員工。暫行規定自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截止時間為2016年2月29日。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規定---10%的佔比例

此外,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因而選擇與派遣公司合作,適用派遣人員。用人單位的該行為本是合法,但若勞務派遣公司並未依法為派遣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而作為用人單位在得知後仍未督促其進行依法繳納的,將會被視為與派遣公司有合謀偷逃的行為,同樣被認定為違法。

最後,針對有網友提出的“某勞務派遣公司向不同用人單位收取不同金額的派遣員工管理費”是否合理一事做出回答。

法律在收取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費金額一事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強度、勞務管理工作強度、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的不同,來做出費用的改變。換言之:只要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簽訂的正式合同,均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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