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

一、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如果“一房二賣”以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法院應當認定這兩份合同都有效。因為,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願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如果兩份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那麼應該保護哪一份合同呢?如果兩份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後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於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關於“一物二賣”問題的另一種情況是,其中一名買受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所有權,但是尚未辦理物權登記,而另一買受人卻辦理了物權登記。此時,應當如何處理兩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呢?按照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原則,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對於這種情況下的“一物二賣”問題,我們在處理時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前後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貫徹“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對於房屋的取得擁有的是一種期待權,而物權人對於房屋的取得擁有的是一種既得權,應當優先於債權得到保護。這是目前我國《物權法》所確定的處理原則,這種做法有利於維護物權關係的穩定。三是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佔有在先的原則 

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其中一個買受人已經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一個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購房款,但未佔有標的物,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呢?第一,應當認定前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第二,已經佔有買賣標的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權。物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佔有屬於物權的權能之一,佔有權是物權的核心。因為,只有佔有物,才能使用物,從物上取得收益,以及對物作出處分。我們認為,當某一民事主體佔有物時,即已經享有了對該物的部分物權權能。第三,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此處所說的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不包括非法佔有的情況;而且這種佔有還必須是糾紛發生之前的佔有。也就是說,此處所說的買受人的佔有應當是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的佔有,如果是搶佔、強佔合同標的物等非法佔有的情況下,就不能請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五、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分別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之後,前後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佔有標的物時,如果其中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而另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則已經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履行在先原則。

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