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

一、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如果“一房二卖”以后,两份买卖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诉请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法院应当认定这两份合同都有效。因为,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二、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如果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那么应该保护哪一份合同呢?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权,就应当判决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由于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关于“一物二卖”问题的另一种情况是,其中一名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尚未办理物权登记,而另一买受人却办理了物权登记。此时,应当如何处理两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呢?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一物二卖”问题,我们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前后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经取得物权的当事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要贯彻“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对于房屋的取得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而物权人对于房屋的取得拥有的是一种既得权,应当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这是目前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处理原则,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三是未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合同目的已经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第一,应当认定前后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第二,已经占有买卖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占有属于物权的权能之一,占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因为,只有占有物,才能使用物,从物上取得收益,以及对物作出处分。我们认为,当某一民事主体占有物时,即已经享有了对该物的部分物权权能。第三,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不包括非法占有的情况;而且这种占有还必须是纠纷发生之前的占有。也就是说,此处所说的买受人的占有应当是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占有,如果是抢占、强占合同标的物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就不能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五、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分别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之后,前后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占有标的物时,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而另一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的,则已经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履行在先原则。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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