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天下:“知假買假”獲懲罰性賠償應成判例

保持對於食品、藥品製假售假的高壓態勢,更為有力地遏制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令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獲得更為堅實的保障。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十起孫女士與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判決書。

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以來,從各地法院判決情況來看,有些“知假買假”行為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有些“知假買假”行為則未獲得法院的支持。而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2018、2019兩年間,與孫女士相關的銷售者責任糾紛案裁判文書約200份,涉及重慶市多家大型超市,其中多個商家抗辯時稱,孫女士並非消費者,而是以打假謀取非法利益為職業,不能適用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獲得懲罰性賠償,但未獲法院支持。這正如相關律師分析指出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再保護“知假買假”,但是食品和藥品“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國家對食品、藥品的生產、流通有嚴格的國家標準,提倡全社會和個人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的,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重慶法院判決相關超市對蘇女士給予懲罰性賠償,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直接關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所以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應當從重從嚴懲處打擊。而對於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行為,雖然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管,但相關職能部門由於人力有限等原因,難以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進行“疏而不漏”的打擊。在這種情形下,“知假買假”者對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者主張懲罰性賠償,如果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可以成為打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有力補充,有利於更好地遏制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

顯而易見的是,如果“知假買假”者對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在職能部門又無法做到處處監管到位情形下,部分食品、藥品生產、銷售者也可能會肆無忌憚地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而如果“知假買假”者對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者也就會因為實施違法行為得不償失,而停止生產、銷售問題食品、藥品,從而有利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減少發生。

正因為如此,人們期待重慶發生的這十起過期麵粉“知假買假”案能夠成為判例,為各地法院審判食品、藥品“知假買假”案時所借鑑,通過人民法院對問題食品、藥品“知假買假”行為予以旗幟鮮明的支持,形成對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全社會監督氛圍,保持對於食品、藥品製假售假的高壓態勢,更為有力地遏制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令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獲得更為堅實的保障。(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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