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還賭債給別人“挖坑”,結果帶著朋友一起被人給“坑”了

為了還賭債給別人“挖坑”,結果帶著朋友一起被人給“坑”了

楊某等人購車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產權證。

揚子晚報網11月19日訊(記者 張建波)為了還賭債,動了歪心思,想通過租賃車輛轉手賣掉來賺錢“填坑”,結果把自己和朋友都“填”進去了。楊某這個人生的“坑”,可說是越挖越大。

租個車抵押出去“還賭債”

楊某和朱某兩人是朋友關係。2016年開始,楊某迷上了賭博,欠下了十多萬的賭債,不僅官司纏身還經常被人上門要債。

楊某向朱某吐苦水,出於朋友情義,朱某就幫楊某想辦法。朱某稱,其朋友圈裡有人在發廣告,可以幫助信用不好的人辦理貸款購車,兩人便商量通過此種方法購車後,再抵押出去“賺錢”。

楊某準備好相關材料,就和朱某去找發廣告的劉某。劉某在看了楊某的信用材料後表示,其還需要準備房產證。因楊某名下無房產,劉某便提出其可以幫忙搞定,但楊某需要準備好購買汽車的首付款。

幾天後,三人再次相約去了某融資租賃公司提交材料。沒過多久,融資租賃公司就通知楊某,去簽署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朱某幫楊某墊付了8萬元的汽車首付款,取得了一輛價值20萬左右的奧迪車。

拿到車後,楊某和朱某就開始找下家,準備將車輛抵押出去。朱某經朋友介紹,找到了一位願意出價10萬元的蔣某。因楊某急於用錢,一口就答應了,還承諾朱某,事成後會給朱某3000元的好處費。在約定日期,兩人和蔣某見面,蔣某當場支付了5萬元給朱某。

就在兩人覺得可以輕鬆賺到2萬元的“差價”時,蔣某消失了,其承諾的5萬元尾款一直未支付。此時,融資租賃公司則因為楊某遲遲不支付每月貸款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有借無還”涉詐騙被判刑

“當時和融資租賃公司簽署的合同是每月還款8000元,其實我根本就沒有想過要還,我就想把車轉手後去填補之前的欠債。”

歸案後,楊某坦白,因為家裡孩子要交學費,生活入不敷出,才想到要去冒險的。朱某則在蔣某消失後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立即投案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並取得諒解。

審理此案的無錫梁溪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共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朱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近日,該案件宣判: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被告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各處罰金5萬元。(文中均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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