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管制度

崇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管制度

为督促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文件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涉及减免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缺建率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办理事项推送至市人防办。

2.每年市人防办对当年办理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3.相关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

2.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崇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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