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鬥氣”車強別客車 一重型貨車司機獲刑4年半

貨車司機王某駕駛重型貨車時,開“鬥氣車”,故意對正常行駛中的一輛大型客車(車載乘客7名)進行別車,造成客車衝上綠化帶及客車前擋風玻璃、右車門玻璃、右後倒車鏡破碎,車右前部位損毀。一審法院以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王某不服上訴。 據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9日消息,近日,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0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重型貨車從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月亮灣往泉州方向行駛,行至沿海大道玉霞村玉霞路口時開“鬥氣車”,故意對正常行駛中由吳某駕駛的大型客車(車載乘客7名)進行別車,造成客車衝上綠化帶及客車前擋風玻璃、右車門玻璃、右後倒車鏡破碎,車右前部位損毀,左邊前後輪轂變形的後果。

開“鬥氣”車強別客車 一重型貨車司機獲刑4年半

經保險公司定損,客車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7607元。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歸案。案發後,被告人王某的親屬代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607元,吳某表示諒解。

視頻顯示事故發生前,客車所在車道前方有一輛小車,右邊車道前方沒有車,重型貨車在未完全超車的情況下車頭已經別向客車前方,導致兩車相撞。

一審中,客車駕駛員吳某(被害人)稱,跟王某去交警中隊時,他說不是要撞車,而是想將車別下來罵我,因為他之前有別貨車。但他一直都穩穩地開車,有時候根據道路情況變更一下車道,不存在有意別別人的車,事故發生前其也沒注意到後面有這部貨車。

貨車駕駛員王某(被告人)同事等證人稱,王某曾表示是客車超他的車、別他的車,他也要超過去別客車。

貨車駕駛員王某(被告人)曾在偵查階段供認,案發當天,他駕駛重型貨車從月亮灣工地出發前往泉州拉土。有一部客車從旁邊超車過去,他想比客車開得更快,有次快追上時,客車變道導致超不了車,他很氣憤,就再加速,想超過客車把車截停下來。到事發路段時,客車前方几十米遠處還有一輛轎車,他行駛的車道前方沒有車輛和障礙物,是故意要超車阻礙對方正常行駛,超車時沒有打轉向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重型貨車上路行駛,故意對正常行駛中的大型客車進行別車,其行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並直接導致大型客車衝上綠化帶受損,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訴。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證人證言、行車記錄儀監控視頻及截圖以及上訴人王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王某駕駛重型貨車上路行駛,故意對在快車道正常行駛中的載客大型客車進行別車,在車頭剛超過客車車頭時就迅速把貨車別向載有多名乘客的客車,上訴人作為一名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別車行為可能引發車輛碰撞等嚴重交通事故,存在高度危險,卻仍然不計後果地強行違規超車、別車,並直接導致客車因避讓不及被貨車碰撞及衝上綠化帶的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確已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現實的、緊迫的、難以控制的危險,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近日,泉州中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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