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首例醉駕電動車者被判刑

  日前,中寧縣法院判決了該縣首例因醉酒駕駛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7月13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後駕駛電動四輪車沿中寧縣寧華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七小門前路段時,被中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鑑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19mg/100ml。歸案後,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維護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秩序,確保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5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55kg,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因此,如果電動車最高時速、整車質量超過上述標準,且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此類電動車會被認定為摩托車範疇,酒後駕駛此類電動車,且血液內乙醇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記者 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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