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業務收到“預收款”如何納稅

一般企業,收到預收款,如何納稅

其他業務收到“預收款”如何納稅

(1)案例背景。

鑫泰重工與龍誠運輸公司簽訂產品運輸合同,委託龍誠運輸公司將機械產品由湖南長沙運輸至江西新餘,合同約定,簽訂合同後2日內支付運輸費的30%——5萬元。發票在運輸完成後一次性開具。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納稅解析。

通過對財稅[2016]36號文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知道,“發生應稅行業”與“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兩者是有並列關係的,也就是說要同時存在,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行為已經完成或進行中時,同時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了。當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案例中龍誠運輸公司未進行運輸,所以即使收到預收款,也未發生納稅義務,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本文摘自 降低稅負:企業涉稅風險防範與節稅技巧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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