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正當防衛卻殺死兩人,死者父母索要賠償,法院該如何判?

笑壓群芳


你好,我沒有看到相關報道,也不知道少年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對於這個案件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是不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你的描述中,孫某和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劫,這是一種性質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少年洛某拿刀防衛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的,正當防衛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行為人孫某和王某雖然構成搶劫罪,但是從描述中並沒有看到使用刀具等危險性工具,並沒有危及洛某的人身安全,洛某刺傷二人致其死亡是不是構成防衛過當呢?

夠成防衛過當又怎麼算呢?

前面我們分析了,洛某是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付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洛某13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防衛過當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洛某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應當承擔,由於洛某未成年,民事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疑問,歡迎諮詢。


喬也法律


毋庸置疑,少年洛某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當時參與該案的人有成年人,而多數為未成年人,孫某和王某對洛某及同學胡某和張某實施的是搶劫行為,本身觸犯了法律,而孫某19歲,已經成年,已經到了負法律責任的年齡,而在對孫某等人搜身過程中,已經構成了人身威脅,而孫某進行了反擊,所以該案理所當然就是屬於正當防衛。

孫某和王某被捅傷後逃離現場,均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而該案在刑事判決中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賠償金額約50萬左右,該訴訟被法院駁回。

其實這個賠償要求一點都不合理,雖然說造成了兩人死亡,可是造成他們二人死亡的具體原因是他們錯在先,搶劫並對三人造成了人身威脅,所以他們二人屬於咎由自取。

至於說法院該如何判決,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性,自然是有法可依,有根有據,會合情合理的審判,給予雙方一個交代。


珞珈社


十三歲的小孩能夠在兩個成年男子持刀搶劫中,還能反殺其搶劫者。這個少年有一顆勇敢的心。能保護自己。對於其搶劫者家屬這種無法的行為。當地法院要堅決,果斷的進行反駁。並支持勇敢少年對其家屬提出精神,刑事傷害賠償。只有這樣才能讓當今社會壞人,混蛋光榮的風氣得以改正。正氣得到弘揚。


用戶106569238515


這個案件是幾年前的一個案件,當時媒體有報道,死者孫某、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洛某賠償兩名死者家屬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0萬元。

不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訴訟請求。

刑事上,洛某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當時的新聞媒體報道,本案中,孫某和王某以暴力相威脅,要求洛某交出身上的現金和手機,屬於搶劫行為,而洛某情急之下的反抗,導致搶劫者死亡。搶劫行為又是刑法規定的幾類重大暴力犯罪中可以行使無限防衛的情形之一。因此,洛某被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負刑事責任。

民事上,不負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81條明文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洛某不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去坐牢,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

當然,如果不是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洛某也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因為他在案發時只有13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在民事責任上,則需要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13歲少年正當防衛卻殺死兩個人,死者父母要索賠,法院該如何?

法院認為13歲少年是正當防衛,所以我認為不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因為他不負有責任。

2010年3月14日,13歲謝某在酒吧門口被19歲的孫某和15歲的王某搶劫,在過程中,謝某掏出一把彈簧刀刺傷了他們。

最後兩人失血過多死亡。

首先,我認為,孫某和王某是自作自受。

主觀對比自己小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在得手之後又得寸進尺,繼而想要搜身。

搶劫這種惡劣的刑事案件,正當防衛是不需要負責的,也不需要對搶劫者負責。

死者的父母沒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在他們做錯了事情之後,不是懺悔自己的教育不當,也不是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而是想到索賠。

惡人先告狀大概也是這個意思了,你家的人去搶劫別人,自作自受,最後死了,現在想起來找人家索取賠償?

那這樣以後有人搶劫,是不是我們還要保護搶劫犯的安全?

不能反抗?反抗的時候要是搶劫犯受傷了,那是不是被搶劫的人就倒黴了?

要是這樣的話,這個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

被搶劫的人處在一個無助的狀態之下,毫無防備,就被有預謀有組織的人攔截實施搶劫,你想想這其中誰佔有有利地位?

要是我是孫某和王某父母,我都不敢出來見人,自己孩子幹了那些糟心事,還好意思出來招搖。


秘語相傳


法律是保護我們合法公民,而不是助長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當我們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的時候,我要要用智取的方式對犯罪分子說不。




那行情況屬於正當防衛

其實在最近全國又開始了關於正當防衛的討論中。因為是剛剛距離去年的崑山阿龍被反殺案一週年的日子,也正式因為這次事情徹底吹響了全國關於正當防衛的尺度的問題,有人說正當防衛的符合條件太苛刻了,當犯罪份子都開始對自己進行了侵害了,而自己內心還在糾結這是不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從而被犯罪分子進行更大規模侵害,法律為了防止類似這種案件的發生頒佈了正當防衛法。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只有當我們去懂法守法之後才能保護自己的同時,還能挫敗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說說題目中的13歲學生

當犯罪份子把犯罪的魔爪伸向了這些祖國未來的棟樑以後,他們開始並沒有去和這兩個搶劫犯去做鬥爭,而是避免讓對方傷害自己而去暫時妥協給他們,當犯罪分子覺得他們交出的錢財太少了,也覺得學生欺騙他們,從而去要求對兩名學生進行搜身,當兩個學生覺得自己的人身正要受到了侵害的時候,反而從自己的兜裡面掏出了彈簧刀,鬼使神差的把兩個人刺傷後死亡,因為他們知道一旦搜到自己身上的彈簧刀之後就容易對自己產生傷害甚至是致命的。本案中的13歲的謝某因為不滿14週歲不具備承擔刑法的責任,然後因為本案的特殊性屬於正當防衛案所以考慮上面兩點最終謝某應該是無罪的,但是處於人道主義,應該在自己家庭能夠承受的範圍內或多或少對兩個死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鋼鏰的鏰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本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麼,防衛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防衛人13歲,在刑法上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此,按照刑法規定,如果防衛人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防衛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2、防衛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按照題目,防衛人的行為已經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因此,既然防衛人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沒有被認定的防衛過當,因此,防衛人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正當防衛的問題一再被人們提起,這說明,正當防衛制度在生活中實在是太重要了。但是,事實上,在我國法律上,正當防衛行為又往往難以被法院認定,明明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法院出於種種考慮,最後以防衛過當予以定案。雖然一時平息了受害人一方的情緒,但是,其造成的負面影響卻是深刻而深遠的。正如陝西反殺案”二審開庭時,被告人反問法官:我怎麼做才是對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strong>


法海一粟


這個事情,有兩點可以看出,13歲少年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第一、正當防衛;第二、13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是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可以免除出刑事責任。

第一個,是不是正當防衛?按照《刑法》有關正當防衛和無限正當放防衛,是做如下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無限正當防衛裡就提到,當你面臨搶劫時,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對方傷亡的,依然屬於正當防衛。

13歲的洛某與同學去網吧的路上,遇到19歲的孫某和15歲的王某,兩人把洛某等人叫到生活區,讓他們把錢和手機都掏出來,給他們,這已經是公然的搶劫行為了,這種人,其實就是社會年輕小混混,在學校周邊不時存在,在實施搶劫過程中,孫某還覺得洛某沒有把錢掏完,主動去搜索他的身上,如此行為,同樣是公然搶劫,在這個過程中,洛某進行了反抗,用彈簧刀殺死了孫某和王某,這種行為,顯然就符合《刑法》對正當防衛的定性,因此,屬於正當防衛行為。

第二個問題,即便存在過失殺人,會承擔刑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律規定14歲以下未成年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主要考慮這個年齡的孩子心智不全,出於保護的目的,而不是鼓勵犯罪。

即便是過失殺人,13如何同樣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多少,也要看法院的判決。不過,從案件的情況來看,賠償的可能性比較大,但不會太多,估計一人就幾萬塊八,畢竟,是對方錯誤在先,面對對方的搶劫行為,13歲的洛某僅僅是正當防衛,造成他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監護人可能會承擔一定民事賠償責任。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1、本案是完全符合【正當防衛】要件的,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當事人從網吧始到帶洛某到某廠房生活區,不但要求主動交出錢物,而且還搜身,這一系列事項,是可斷定為搶劫。而對於搶劫,是可實施無限的正當防衛。

2、既然認定是【正當防衛】那麼,不但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同時,也不需要負任何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81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至於可能有爭議的,洛某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彈簧刀】,那是另一個案件問題,與本案的正當防衛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需要負賠償責任無關。


皇家師爺


若司法部門認定是正當防衛,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與年齡、性別、信仰、財產、民族⋯沒關係。

心安理得。

誰膽敢追索正當防衛者的民事責任,就是違法行為。

若騷擾正當防衛者,毫不猶豫,立馬報警。

故,國家法律已有規定,保護正當防衛者的權益。

#凌遠長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