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山、方山、學士山……瀘州中心城區的這些山有“靠山”了

“半山樓閣空中繞,

兩岸人家一水分。”

這是明代學者楊升庵筆下的瀘州

面對城市化進程中

山水如何保護的新問題

瀘州市人大常委會給出了答案

忠山、方山、学士山……泸州中心城区的这些山有“靠山”了
忠山、方山、学士山……泸州中心城区的这些山有“靠山”了
忠山、方山、学士山……泸州中心城区的这些山有“靠山”了

昨日,瀘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發佈暨貫徹實施會議,宣佈《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將於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實施,將為展現瀘州山水城市特色風貌,建設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魅力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據悉,這是瀘州市正式頒佈施行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也是全省第一部對中心城區山體實施整體性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2015年瀘州獲地方立法權以來,瀘州市人大常委會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積極推進立法工作。

近年來,瀘州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了《瀘州市地方立法條例》《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瀘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5部地方性法規,為瀘州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忠山、方山等山體將納入保護

忠山、方山、学士山……泸州中心城区的这些山有“靠山”了

據悉,《條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指瀘州的中心城區,而不是三區四縣全域內的山體。

《條例》中中心城區的概念,是指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G93成渝環線高速公路、G4215蓉遵高速公路、G76廈蓉高速公路圍合的區域及周邊相鄰區域,具體範圍根據瀘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雷正雲強調,中心城區內並非所有山體都納入保護,而是具有一定的特徵、功能和價值的山體。《條例》所稱山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1、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徵;

2、承載城市居民共同歷史記憶;

3、具有防洪排澇、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修復等功能;

4、其他具有特殊生態、經濟、社會或者文化價值。

忠山、方山、学士山……泸州中心城区的这些山有“靠山”了

雷正雲表示,《條例》中明確需要納入保護的山體主要有忠山、老鷹山、南壽山、方山、學士山、九獅山、冠山、五頂山以及連江公園、東巖公園、張壩桂圓林、百子圖文化長廊、江陽公園、木崖公園、江南生態公園等臨江山體。其他山體則由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確定。

保護的內容和目的主要就是採取綜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人為活動和自然災害對山體、山體植被的破壞,維護和恢復山體自然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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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體保護實行責任單位制度

市住建局局長杜磊表示,《條例》明確規定了山體保護應當實行責任單位制度。

山體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是山體保護的責任單位。既有權屬單位又有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是責任單位。權屬單位、管理單位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確定責任單位,與責任單位簽訂山體保護責任書,明確其山體保護責任,並向社會公佈責任單位名錄。

責任單位應當自覺履行山體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山體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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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未經規劃許可修建建(構)築物

瀘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肖俊表示,根據《條例》規定,在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這些行為:

1、擅自改變山體土地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准範圍佔用山體;

2、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構)築物;

3、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採礦;

4、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5、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6、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廢棄物;

7、燒荒、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

8、其他破壞山體及其生態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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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除公共基礎設施外的建設行為

《條例》中的保護規劃部分明確將實施分級保護措施,那麼《條例》如何規定山體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要求的?

據市人大農委主任委員郝曉宏介紹,根據《條例》內容,山體一級保護區範圍內除可以規劃建設消防、供水、電力、通信、氣象、地震監測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為保護山體所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外,禁止其他建設行為。

山體二級保護區範圍內除前款規定的設施外,可以規劃建設對社會開放的遊園及配套服務設施和農村村民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禁止其他建設行為。

山體保護範圍內,按照條例規定可以建設的建(構)築物,在建築風格、建築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方面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保護山體周邊建設控制區內的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山體生態保護和空間景觀維護的要求,減少對山體的遮擋,確保視線廊道,保持山體良好的自然生態和空間景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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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施工造成山體破損可處修復治理費用1-2倍罰款

據瞭解,《條例》還主要針對兩類違法行為創設了行政處罰。

一是對擅自移動、損毀山體保護界樁和保護標誌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逾期未恢復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是對於違反《條例》規定擅自施工造成山體破損,修復治理的責任人不修復治理或者修復治理未達到修復治理方案和技術要求的,由市人民

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給予警告;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代為修復治理,或者委託第三方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修復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瀘州日報記者 肖婷 牟科

川江都市報記者 許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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