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強烈不滿香港高院的“荒謬”判決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藏鐵偉19日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對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此項判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紛紛表達不滿。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幾位委員表示,恰恰是香港高院的這一判決,違反了香港基本法。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强烈不满香港高院的“荒谬”判决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著名律師黃英豪表示,在香港迴歸前,他擔任臨時立法會議員,參與了香港特區相關法律制定的全過程。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通過午夜立法,把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決議列明的法律引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中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此次香港高院做出這一裁定的理由之一是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這一港英時代遺留的法例與現行的基本法不兼容並不能成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沒有違反憲法或基本法,這是毋庸置疑的。”黃英豪稱。

“相較於其他國家和地區實施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和《禁止蒙面規例》的判例,香港的刑罰已經很輕了。”黃英豪說,加拿大在非法集會時蒙面,最高可判10年監禁,而香港最高只有3年。因此,對於香港高院提出的《禁止蒙面規例》是否過於限制香港市民自由的這一說法,黃英豪建議特區政府應提出上訴。

“目前,香港極端分子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已經持續了5個多月,嚴重威脅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定。”黃英豪認為香港的現狀有目共睹。在此狀態下,推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合理合法。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强烈不满香港高院的“荒谬”判决

“香港高院犯了一個基本的錯誤。”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創會主席簡松年表示,“他們採用狹隘的法律解釋審視《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內容,認為港英政府時代的公眾危險適用該條例,而回歸後基本法在某些條款上限制了行政長官的權力,尤其某些制定有關規例的立法權屬於立法機關,所以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簡松年說,“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已經通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審視該條例並作修定,說明該條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高院法官不理會人大常委會這個決定,無視基本法條款是由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權力。”

此前,香港警方也曾公開表示,《禁止蒙面規例》在過去一個多月中對警方執法有幫助,因為它可以阻嚇暴力示威者為所欲為。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强烈不满香港高院的“荒谬”判决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警務處原處長鄧竟成說,一些人稱讚香港“司法獨立”,但他們不明白,看上去“互不干擾”的行政、司法等權力是建立在“一國兩制”基礎上的,“一國”是前提,“兩制”是在“一國”前提下的“兩制”。“高院判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我覺得完全不能理解。”

“況且訂立‘禁蒙面法’是有國際慣例的,判案人員不單要看法例,還應該看制定條例當時、當地的特殊情況,應該以一個地區的最大利益為大前提。”鄧竟成表示,《禁止蒙面規例》會讓警員在執法時更加方便提取證據,也對一些示威者有阻嚇作用。“高院此舉讓所有每天在街頭面對危險情況但仍然堅守的一線的警員感到寒心!也讓守法市民寒心!他們會感覺,連法律也不能再保護他們!”

記者:劉圓圓

審核:周佳佳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强烈不满香港高院的“荒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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