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玻璃…高空拋物可定故意殺人罪!最嚴新規來了!上海有人已判3年

高空拋物,是不是提起你就驚出一身冷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16條意見能根治高空拋物嗎?一旦不幸“中招”,老百姓又如何維權?小編給你解答!

刀、玻璃…高空抛物可定故意杀人罪!最严新规来了!上海有人已判3年

隨手拋物入刑

上海已有判例

就在《意見》出臺前幾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剛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

案例1: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拋物的犯罪嫌疑人蔣某說,他父母收走了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而他想幫老人把錢要回來。為了討錢,他帶著棒球棍來到父母家。

蔣某衝進臥室,看到父母非常生氣,就用棒球棍把電視機砸掉了。接著,他又和父母吵了起來。

爭吵後,蔣某把窗戶打破,並把隨手拿到的手機、平板電腦等物,以及三個蓋著衣物的箱子朝窗外丟。見此情景,蔣某父親報警了,由此案發。

民警到達現場後,看到樓下人行道和草坪附近散落了大量蔣某從14樓丟下的雜物,包括水果刀、玻璃碎片、螺絲刀、水壺、木質抽屜等物。

同時,停在附近的三輛轎車也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物損達人民幣4000餘元。

承辦檢察官表示,案發時,為小區人流量較高時段和區域,發生嚴重人身傷亡後果的可能性極大,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

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今年5月份,周某回到自家小區,因為被樓梯間待安裝的廣告牌絆了一下,心中很煩躁,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4樓樓道窗戶口推了出去。而此時,王女士正坐在樓下的車裡跟朋友視頻聊天。

她只聽巨大的一聲“咚”,有重物狠狠砸在了她的車頂。王女士的車窗是開的,車頭、副駕駛座上出現了大量的玻璃碴。

今年5月,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周某提起公訴。

7月31日,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為自己高空拋物行為付出了代價。

審理難度大

據統計,今年1-7月,12345上海市民熱線共接到“高空拋物”投訴1167條。


最高院曾披露一組數據: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人身損害,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僅31件。

最高法此次出臺的審判意見,能根治高空拋物嗎?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吳允鋒說↓↓↓

其實這些意見並不是全新的規定,比如《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都有相關規定。只不過在審判實踐中,認識不夠統一。

意見的某些內容還可以進行進一步細化,吸收到相應的法律中。還要通過裁判規則明確拋物、墜物的判斷標準,包括具體證據要求等。”吳教授說,在審判過程中還要考慮到準確適用問題,做到寬嚴相濟。

作為一名民事庭法官,浦東法院的俞硒說↓↓↓

審理該類案件,最難確定東西是誰拋下來,或是從誰家墜下來的。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俞法官說↓↓↓

此次意見提出,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儘量避免無辜業主承擔責任,但

個案往往情況複雜,找到直接侵權人仍是難點。

一旦不幸“中招”

第一時間撥打110及120

上海市博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思遠律師表示,發生高空拋物,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第一時間撥打110及120電話,由公安機關進行拍照、現場勘查,固定高空拋物事件發生的地點、拋下的具體物品等,為後續無論刑事偵查還是民事賠償固定證據。

  • 醫藥費單據

  • 輔助器具費(例如柺杖、支架等)票據

  • 病歷卡

  • 出院小結等

用以後期證明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 案件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 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可以繼續偵查的,由刑事處理

■ 公安機關無法繼續偵查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再提起民事訴訟。

田思遠律師提醒,在民事訴訟前,要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小法院審理該案件的難度。

延伸閱讀

Q

高空物墜落物業有責嗎?

《意見》指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

,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Q

《意見》指出,在受理此類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

■ 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 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因侵害人確定難,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補償。

《意見》要求,明確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

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

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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