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佈假冒偽劣重點領域治理“雷霆”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永州市市場監管系統開展了假冒偽劣重點領域治理“雷霆”行動,查處了一批製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切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經統計,全市“雷霆”行動共查辦案件1144件,涉案經營額457.07 萬元,罰沒款金額1838.92萬元,沒收物品貨值71.38萬元,挽回經濟損失129.03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6件。為教育廣大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有力震懾違法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現將全市假冒偽劣重點領域治理“雷霆”行動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江永縣蔣某、劉某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19年1月16日江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有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加工生產檳榔。該局立即成立專案組,於1月30日聯合縣公安局對蔣某、劉某的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扣兩臺封口機、一臺手動燙金機、一臺噴碼機、大量與“口味王和成天下”“湘潭鋪子”“胖哥天生有範”等系列檳榔外觀一致的內外包裝袋、獎券卡、以及價值64.72萬元的侵權商品。經查,蔣某、劉某沒有取得生產許可,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從2017年1月開始從事檳榔生產加工。江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蔣某、劉某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和經營工具、罰款829萬元的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藍山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案

2019年4月4日,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藍山分公司銷售的甲醇的包裝容器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由“藍山縣某容器加工店”生產的普通容器盛裝危險化學品甲醇,該加工店生產的容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構成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祁陽縣某機械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CCC”認證標誌的產品案

2019年6月24日,祁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祁陽縣某機械廠經營場所內製作的高效輥壓制砂機上和後廠房生產車間的地面上發現有六安某電機有限公司生產的高效率三相異步電動機8臺,該產品本身均未標註“CCC”認證標誌,現場也不能提供該產品的認證證書。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該產品《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1份。經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官方網站查詢,當事人提供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屬於虛假認證證書,該涉案產品未經過強制認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CCC”認證標誌的產品的行為。祁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80000元。

四、張某侵犯“LESSO 聯塑”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1月10日,寧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張某經營的排水管配件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廠正在加工生產標示“LESSO 聯塑?”字樣的PVC-U排水管件。張某共生產標示“LESSO 聯塑?”字樣的PVC-U排水管件6噸,成本價為6500元/噸,銷售價格為8000元/噸,銷售5.67噸,庫存75mm直角彎頭33箱(0.33噸),上述涉案產品經營額共計48000元。張某未經“LESSO 聯塑”商標註冊人廣東聯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授權許可,生產銷售標註“LESSO 聯塑”註冊商標的PVC-U排水管件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寧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張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張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銷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75mm直角彎頭33箱(0.33噸);2.沒收、銷燬用於製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模具2個;3.罰款70000元。

五、新田縣某玻璃製品加工有限公司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冒用他人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案

2019年1月25日,新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新田縣某玻璃製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廠、銷售的建築安全玻璃上印有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誌和強制性認證的生產企業編號:E003629。當事人未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從事建築安全玻璃的生產和銷售,上述建築安全玻璃上張貼的3C認證標誌,是冒用了寧遠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認證標誌。當事人共銷售了1500平方米的建築安全玻璃,銷售金額45000元,未獲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冒用他人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的違法行為。新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建築普通鋼化玻璃的行為處以罰款70000元;2.對冒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3C標誌的行為處以罰款30000元。

六、東安縣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8年8月28日,東安縣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分別投資金額60%(佔股49% )和40%(佔股51%),在東安縣投資合作共同經營“阿迪達斯/耐克專賣店”。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與陝西寶勝貿易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簽署《加盟經銷合同》取得“adidas ike”品牌在東安縣的經銷權。2019年6月16日、30日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東李某利用微信聯繫“許聲木”的微信號,分兩批購進5000元和13728元的“nike”“adidas”品牌服裝,通過物流直接發往東安縣“阿迪達斯/耐克專賣店”,由該專賣店進行銷售。

2019年7月23日,消費者投訴“阿迪達斯/耐克專賣店”銷售假冒產品,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鑑定,上述“nike”商標的服裝系假冒產品。經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鑑定,上述“adidas”商標服裝為假冒產品。東安縣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nike”“adidas”註冊商標專用權服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並銷燬侵權商品;3.對當事人東安縣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49000元;4.對當事人湖南某商貿有限公司罰款51000元。

七、蘇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件

2019年4月29日,雙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當事人蘇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生產並銷售嬰之悅?五小逗?草本保健浴九個系列產品,當事人銷售到雙牌縣的上述系列產品的外包裝上,標註了“天然:濃縮植物精華提取去除有危害的合成化學物質。安全:遵循醫技與製藥原則!產品100%提取自純正草本,經皮膚科專家功效驗證、測試證明,原料本色,天然本味,無刺激、無色素、無香精。”等內容。事實上,上述產品成分中均含有“醋酸氯已定”,“醋酸氯已定”是一種化學醫用原料,與產品的外包裝宣傳的“產品100%提取自純正草本”“原料本色,天然本味”內容不一致。當事人對上述產品作了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雙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道縣某飾品有限公司發佈禁止性虛假違法廣告案

2019年7月19日,根據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轉來的舉報線索,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道縣某飾品有限公司網絡交易經營情況進行了檢查。當事人在其公司網頁上宣稱,其經銷的“2018年日韓新款兒童髮飾女寶寶橡皮筋可愛卡通獨角獸蝴蝶結炫彩假髮”產品為專利產品。當事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標明,僅該產品的部分點綴品“裝飾品(獨角獸)”是專利產品,該產品的整體並不具有專利。當事人也不是點綴品“裝飾品(獨角獸)”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人為劉暢,專利代理機構為廈門創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獨角獸”專利權人並未依法授權給當事人加工、使用或對外宣傳,當事人在公司網頁上宣傳其產品為專利產品,且未標明專利證號和專利種類。其行為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替整體,提供不出合法性、真實有效和科學依據,欺騙和誤導消費,給消費者造成誤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永州某洗滌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的床單和被套用於經營性服務案

2019年4月15日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永州某洗滌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提供給永州市某人民醫院使用的冬季棉被、被套和床單進行了監督抽查,經湖南省纖維檢驗局檢驗,被套和床單的PH值和色汙漬不符合GB18401-2010(B類)、GB/T28459-2012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經營性活動中提供的不合格被套和床單數量均為1100床,被套和床單的洗滌租賃服務價格分別為5元/床和3.5元/床,經營額為9350元。當事人提供不合格被套和床單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行為,違反了《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350元的行政處罰。

十、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擅自銷售非碘鹽案

2019年5月22日,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永州市冷水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二分店和鳳凰園分店涉嫌違規銷售進口非碘食鹽案”的案件移送函,核查後發現,當事人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澳大利亞冰晶鹽(食用鹽 未加碘)”和“澳大利亞雪晶鹽(食用鹽 未加碘)”各280包進行銷售,共銷售冰晶鹽20包、雪晶鹽47包,購進價格為8.96元/包,銷售價格為12.8元/包,貨值7168元,獲利257.28元。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 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當事人不是上述未加碘食用鹽產品的供應網點,其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屬擅自銷售非碘鹽的行為。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碘食鹽493包,沒收違法所得257.28元,處罰款3584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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