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後孩子由誰養?

未婚生子,分手後孩子由誰養?

【案情介紹】

李某(女)與羅某(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於2010年12月27日生育兒子羅某甲,2014年3月20日生育女兒羅某乙。後由於李某與羅某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兩人分開之後,女兒跟隨李某生活,兒子跟隨羅某生活。為了促使被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和撫養小孩的義務,確認孩子的撫養權,也為了解決孩子的戶口問題和讀書問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李某撫養,兒子由羅某撫養,撫養費由各自承擔。

【裁判結果】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原、被告的兩個孩子分別跟隨原、被告生活,已經適應了身邊的生活環境和人物關係,形成了學習和生活環境上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法院對子女生活環境及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依法確認雙方所生兒子隨父親羅某共同生活為宜,女兒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為宜,撫養費由各自負擔。

【法官點評】

李某與羅某雙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所生孩子,雙方均有撫養的義務。雖然婚姻之外的兩性關係不應被倡導,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卻是需要被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可以由生父母協商決定,協商無果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定。法院判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從司法實踐和相關案例來看,家庭經濟條件、子女的意願等都可以作為重要因素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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