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農商行兩子銀行違法被罰 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大慶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慶銀保監罰決字〔2019〕13、14號)顯示,黑龍江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肇州農商行”)以及黑龍江肇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肇源農商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大慶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黑龍江肇州農商行罰款20萬元,對黑龍江肇源農商行罰款3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黑龍江肇州農商行成立於2017年1月3日,註冊資本4億人民幣,於志剛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黑龍江肇源農商行成立於2015年12月31日,註冊資本4億人民幣,胡吉順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兩家銀行第一大股東均為大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黑龍江肇州農商行和黑龍江肇源農商行34%和20%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大庆农商行两子银行违法被罚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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