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近3年又出“新證據”?封丘縣荊隆宮鄉政府“自辯”:鄉政府的證明不能當證據

河南商報記者 宋紅勝

11月11日,河南商報以 為題(點擊瞭解事件前情),對投訴人薛德光、韓丙印與他人合夥經營的磚窯糾紛一案進行了報道。

引起案件再審的“新證據”,是封丘縣荊隆宮鄉人民政府和封丘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一份證明。

11月12日上午,該案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審。針對上述“新證據”,封丘縣自然資源局和荊隆宮鄉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並未出庭作證。該案將擇日宣判。

11月15日下午,荊隆宮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一份“聲明”送到了韓丙印所在小區的門崗值班室。“聲明”蓋有“封丘縣荊隆宮鄉人民政府”公章,落款時間為2019年11月13日。

官司打了近3年又出“新證據”?封丘縣荊隆宮鄉政府“自辯”:鄉政府的證明不能當證據

該“聲明”全文為:“封丘縣荊隆宮鄉人民政府於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涉及荊隆宮鄉申付窯廠拆除情況證明,是由於申付於2019年3月初拿著到鄉里一個所謂鄉政府出具的證明覆印件,要求查實是否是鄉政府法人出具的,但經核實是個假證明,為了澄清事實,鄉政府安排土地所、財政所查找相關證據,依據事實對當時某個階段工作情況進行簡單介紹,不應該作為涉及民事糾紛的證據材料。”

“如果那個‘證明’的內容是事實,為啥鄉政府又不讓作為涉及民事糾紛的證據材料?”薛德光和韓丙印認為,這個“聲明”太“奇葩”,讓人感到鄉政府在“心虛”。

“‘聲明’裡對鄉政府為申付開證明的原因和過程所作的解釋並不符合事實。”薛、韓二人提出質疑,在2009年封丘縣關於拆窯的文件中要求多部門聯合驗收,那麼,“聲明”中所說的“相關證據”,是否有封丘縣多家相關部門聯合驗收的證明,以及封丘縣自然資源局的備案呢?

對此,河南商報記者電話聯繫了荊隆宮鄉鄉長王志魁。記者說清問題後,王志魁稱,“我找人跟你聯繫,我在開會。”隨後,荊隆宮鄉政府工作人員韓西寧打來電話。

韓西寧回應說,之前出的那個“證明”,僅是對某個時間段工作情況的簡單介紹。“聲明”所說的“相關證據”就是前次報道中,其向記者展示的兩份荊隆宮鄉窯廠整治日報和“封丘縣拆除磚瓦窯廠公示名單”(複印件)。

關於此次出具的這個“聲明”,韓西寧稱,“這是經鄉里開會研究決定的。”記者反覆問及為啥“聲明”中說“不應該作為涉及民事糾紛的證據材料”,韓西寧支支吾吾,只說是“這個事你看著看吧,反正那個(聲明)裡邊說得很清楚。”

那麼,針對這份“聲明”,封丘縣自然資源局是否知悉呢?記者致電封丘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白九嶺。白九嶺稱,不知道荊隆宮鄉政府出具的這份”聲明”。此前在前文所說的“證明”上蓋章,僅僅是為了說明2009年有過一次拆除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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