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這件事法院判的實在奇葩!

既然法院判了小黃車沒有過錯,那就應當不予賠償。法院這樣的判決壞處是

一,違背了我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原則。

二,混淆了法律界限。法院就是判決部門,而非福利院。有一是一,不能模稜兩可。

三,容易引發社會的誤讀。法院的判決就是向社會豎起的一個標杆,或者說一個標定線,是給人判定對錯的依據。如此判決,會不會引起連鎖反應,讓那些動機不純的人鑽法律空子呢?

現在碰瓷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原因就在於,法律界定不明確,給那些不勞而獲的人以可乘之機。

所以,我認為:以上判決實在是非常欠考慮的屁股決定腦袋的舉動!


凜冽秋風


在我看來,ofo確實是有“背鍋”的可能,畢竟一個人很難直接因為騎小黃車猝死,即便是因為車禍,那也是肇事車主和騎自行車的本人責任最大。

但是ofo承擔這15萬元應該嗎?我覺得是應該的。

第一、15萬元不多,對於一家大名鼎鼎的公司而言,15萬元簡直就是九牛一毛,平時稍不經意的宣傳費用就不止這個數;

第二、15萬元,能夠體現一個企業的人文關懷和價值取向。都說死者為大,ofo為死者提供這15萬元的賠償,說的是賠償,其實無異於做慈善,是對生命的敬畏,對於社會責任感的持守,還有比這更好、更擲地有聲的廣告嗎?

第三、對於一家口碑在外的公司而言,15萬元根本不算什麼,但是對於這個家庭而言,15萬元,不僅僅是對於悲痛的一種撫慰,同時也是對於生活的一種補給。

所以,法院這樣判決,我覺得是能夠理解的。


席越


咱說句良心的話,小黃車應該是沒有責任的。

猝死講的很清楚。是人的生命在不經意間隕滅了。

這個不存在哪一方的過錯,要怪只能怪老天爺,咱總不能叫老天爺賠償什麼吧,那你總得找一個人去訛點什麼吧。那就訛小黃車吧。

小黃車可以同情心,適當賠償一點。但是人家也有不賠償的義務和責任。我認為法院這個判決有助於著裝那些喜歡碰瓷的人!






蘇北老哥


只要不是車子自身的問題引起的猝死……就不應該賠償:車子是你自願騎的,不是別人逼迫你騎的吧???

難不成你在家吃大米嗆死了,還得找袁老先生索賠嗎??

吃饅頭噎死了……種小麥的和麵粉廠都得向你賠償嗎??就因為是他們種植的大米、小麥和生產出來的麵粉你做成飯把你給嗆死、噎死了嗎???


明鏡亦非臺30


小黃車既然無責,法院不應判其賠15萬元,無論從哪方面說,偏離了公平,公正,法律的軌道。


公正的農民


真是奇葩的法官。用雍正王朝裡面康熙罵三阿哥的話說就是:你的書讀到狗肚子裡去了嗎?我搞不懂,沒責任為什麼要擔責,就因為人家公司比死者家裡有錢?還冠冕堂皇說什麼處理好人際關係,為什麼有這麼奇葩的想法,這簡直是對法律的蔑視。


TEENKON


我的看法是,不能縱容這種敲詐勒索行為!如果支持這種敲詐行為,社會風氣將被帶壞!潛在的隱患更大。


北極光251


按這麼說,那為什麼不判馬路,如果不在馬路上騎,就不會死了,馬路管理部門不賠也不人道


西瓜西風


現在小黃車上路的基本上都是他們私自上鎖的,現在路上出行有基本沒有是正常花錢刷的車,私自佔用別人的東西就是屬於偷,這偷車沒找你就算了你還舔個逼臉問人家賠錢[發怒]


用戶奔跑的野豬


這樣的判決很公正,小黃車沒有責任。但是執行不公正,不應該賠償。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路政是不是也要賠款,馬路修的太硬了。交警是不是也要賠款,讓小黃車在路上行駛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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