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產品不能使用口腔潰蕩、便祕、感冒咳嗽、咽炎等廣告用語

蜂產品不能使用口腔潰蕩、便秘、感冒咳嗽、咽炎等廣告用語

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京工商處字(2018)29號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被執行人楊某、吳某某在開展的蜂產品展銷會廣告中使用口腔潰蕩、細菌感染、便秘、感冒咳嗽、咽炎等醫療用語,並宣傳蜂產品對上述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作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發佈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醫療用語的違法廣告行為。申請執行人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被執行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以廣告費用兩倍即12000元罰款。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京工商處字(2018)29號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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