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11 證券簡稱:京藍科技 公告編號:2019-167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15:00至2019年11月19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公司會議室
4、召開方式: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
5、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楊仁貴先生
7、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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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次會議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經過合併現場投票結果,各項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議案1.00《關於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1.01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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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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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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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鎖定期、解鎖期和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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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解鎖條件、解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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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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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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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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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公司和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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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激勵計劃變更、終止和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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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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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2.00《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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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3.00《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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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4.00《關於取消回購股份事項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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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5.00《關於對子公司擔保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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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齊波、龔瑩
3、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本次會議的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證券代碼:000711 證券簡稱:京藍科技 公告編號:2019-168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1月3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及第九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均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有關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11月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發佈的《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公告》(公告編號:2019-156)、《第九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9-157)、《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相關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號—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規定,通過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查詢,公司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核查的範圍與程序
1、核查對象為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
2、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報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3、公司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對象在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內(2019年4月30日至 2019年11月1日)買賣公司股票情況進行了查詢確認,並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及《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
二、核查對象在自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說明
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及《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在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核查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如下:
1、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間內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2、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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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籌劃本次激勵計劃事項過程中,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限定參與策劃討論的人員範圍並對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登記,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勵計劃相關公告前,未發現信息洩露的情形。經公司自查,上述核查激勵對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並不知悉相關內幕信息,其在核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完全基於公司已公開披露的信息以及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自行獨立判斷而進行的個人投資行為,與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無關,不存在因知悉內幕信息而從事內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核查對象外,其餘核查對象在自查期間內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三、結論
綜上所述,經核查:在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內,未發現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利用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或洩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對象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號—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等相關規定,均不存在構成內幕交易的行為。
四、備查文件
1、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
2、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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