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律干擾庭審拘留罰款惡果自食

法院、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定場所,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並維護法庭秩序。藐視法律權威,干擾庭審活動,是對國家權力、司法權威的一種挑釁,同時也反映出訴訟參與人法律意識的淡薄,思想認識的不到位,最終的後果也只能是由自己承擔。《法制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重慶法院發生的幾起相關案例,以期警示社會公眾以及訴訟參與人要尊重司法權威,切勿踐踏法律。

  庭上打人激化矛盾

  妨礙審判罰款千元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法制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凌文英

  李某與趙某某相識後自由戀愛,兩年後登記結婚,2017年育有二子。婚後雙方共同居住在趙某某家裡。結婚初期,夫妻雙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後,雙方因子女照顧、經濟、家務承擔等家庭瑣事發生糾紛。2018年9月,李某搬離共同居住的房屋,回到其母親家居住。兩人分居後,趙某某與其家人隔三差五上門鬧事,辱罵李某父母。雙方因性格差異較大,價值觀分歧嚴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019年4月,李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二次開庭,雙方按照傳票規定時間到院參加庭審,雙方父母及親屬旁聽。李某訴稱其收入交由趙某某掌管,趙某某一直在家待業,成天打麻將賭博,趙某某性格強勢,長期數落李某,雙方多次發生糾紛,曾向公安機關報警。法庭質證階段,李某發表質證意見時,李某母親插話,趙某某因觀點不同與其產生言辭交鋒,數言不合漸至升級並互涉人身攻擊之語。李某未能冷靜處理婚姻家庭糾紛,庭審當場無法剋制自己的情緒,當庭率先動粗毆打趙某某,趙某某家人隨即與李某發生抓扯,雙方親屬一併參與,場面一度混亂,法官及書記員及時制止,有效避免雙方情緒失控。

  鑑於李某違反法庭規則,激化矛盾,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江北區法院依法對李某擾亂法庭秩序、妨礙正常審判行為進行了訓誡。李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寫下了悔過書並保證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法院同時對李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

  情緒激動不聽勸阻

  擾亂庭審被拘十日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法制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洪詩波 張瀧

  原告李某芬與譚某浩離婚糾紛一案在彭水縣法院開庭。庭審之前書記員宣佈了法庭紀律。庭審期間,法院查明,登記在夫妻雙方戶口簿中有兩個女兒,李某芬訴稱大女兒並非與譚某浩共同生育,二兒女系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育,且平時譚某浩具有賭博的惡習且對家庭嚴重不負責任,所以夫妻二人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2019年的正月十四,李某芬負氣帶著兩個女兒離家出走,不辭而別。譚某浩突然接到李某芬索要二女兒撫養權的民事起訴狀後,無法接受。庭審過程中,譚某浩情緒異常激動,且多次與李某芬發生語言上的衝突,不斷插話發言,揚言誓死要爭奪二女兒的撫養權。審判員多次予以制止。

  考慮到兩個女兒年齡較小,輕易判決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法庭便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譚某浩態度惡劣,且不聽從調解人員的指揮和勸阻,強行從李某芬手中搶奪二女兒,現場一度混亂。審判員隨即終止調解,為維護現場秩序,審判員要求譚某浩退出人民法院辦案區域,譚某浩拒絕退出並與法院工作人員發生推搡,並暴力襲擊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人民法院審判秩序。

  今年5月,彭水縣法院對譚某浩違反法庭規則、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給予其司法拘留10日的處罰。

  法官提醒,法律是嚴肅的,審判活動是權威的,審判法庭是莊嚴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審判人員,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既然選擇了由法院來定分止爭,就要以法治的方式處理糾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當訴求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和理性方式來表達,以極端方式發洩不滿則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和破壞,依法會受到法律嚴懲。

  辱罵幹警撕毀筆錄

  行為過激拘留罰款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法制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鍾麗君 侯凱耀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審判員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收到了購買該案被執行人涉案房產的案外人提出的異議。經初步瞭解發現,該涉案房產位於渝北區某小區,其中20餘戶業主稱其所有房屋為被執行人即該小區開發商採取“以物抵債”方式償給其所有。但這起合同糾紛正在執行過程中,該涉案房產需查封拍賣,為了方便這20餘戶業主走法律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官便組織他們集中提交書面執行異議。不料在完成對這些業主的情況詢問後,書記員做好現場執行筆錄請住戶們簽字,當輪到陳某時,他情緒異常激動,不僅不聽解釋,言語囂張地辱罵執行幹警,還一把撕碎遞到他手上的執行筆錄並揉成一團。

  不過,陳某也因他的一時衝動付出了應有的代價。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針對陳某的過激行為,經報請院長審批,重慶五中院依法決定對陳某拘留15日並罰款兩萬元,並對其進行了口頭教育。

  “我當時以為你們是要來收我的房子,血壓升高,一衝動就冒犯了你,我現在給你道歉,我真的認識到錯了,後悔慘了!”面對法律的制裁,聽了執行幹警的釋法,冷靜下來的陳某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還手寫了一份悔過書。

  法官提醒,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包括兩類: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佈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執行筆錄作為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書寫的法律文書,需慎重對待,不得隨意損毀。

  手提穢物大鬧法院

  踐踏司法依法拘留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法制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王連璨

  9月24日上午,巫溪縣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值班法警在對當事人例行安檢時,發現其中一名當事人手提不明物體,隨即上前詢問,不料此人二話不說就打開黑色塑料袋並揚言道:“這是糞便,你們法院把我整成現在這個樣子,我就拿來給你們看一看,今天不給我解決,明天我再提一袋來”。值班法警當即扣查該物並登記核實此人身份。

  經核查,張某是一名“資深上訪戶”,因對多年前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多次上訪,其直接目的是想讓承辦法官按照其意願改判。張某明知這是一種極其不理性的上訪行為,依然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此舉嚴重擾亂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導致訴訟服務大廳臭味熏天,並引來眾多訴訟參與人圍觀議論,嚴重損害了法院形象,抹黑司法權威。巫溪法院當即決定控制張某,並對其進行勸阻。但張某不僅沒有一絲悔改之意,反而更加無理取鬧,甚至辱罵法官。最終,巫溪法院對張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並在當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法官提醒,法院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莊嚴場所,庭審及執行辦公接待過程中,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表達合理訴求,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嚴禁任何破壞法庭秩序、擾亂法庭行為。打官司是維權的一種途徑,必須在法律的軌道上進行,切忌出現鬥氣、牴觸、懷疑等不良心態。案件審理的任何環節,以鬨鬧、辱罵、阻撓等不良訴訟行為給法院製造壓力以期達到自己訴求的行為,是嚴重不利於矛盾解決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更是不明智的做法。

  法規集市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老胡點評

  司法權威和訴訟秩序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任何公民和訴訟參與人都應當在訴訟過程中聽從法官指揮,遵守法庭秩序,合法行使訴權,理性表達訴求,自覺履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然而從本期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司法實踐中蔑視司法權威、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屢屢發生,有些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大聲喧譁、吵鬧,有些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口出汙言穢語,對對方當事人、法官進行侮辱、謾罵,甚至情緒失控、肆意妄為,搶奪訴訟標的物、撕毀法律文書、動手毆打他人。這些行為嚴重干擾訴訟秩序,危害司法權威,甚至造成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針對這些行為,一方面應當加大法治宣傳,提高法治素養,使訴訟參與人瞭解掌握訴訟活動應當具備的知識和要求,增強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對任何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都不能聽之任之、不聞不問,而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罰,以警示和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者,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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