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持續創新發展的方向展望

慈善信託作為一種新型的慈善方式,具有信託制度特有的安全性、靈活性、長期性、創新性等制度優勢,有力促進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慈善信託的持續創新將更好滿足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需求。

一、當前慈善信託持續創新

發展的主要問題

(一)信託規模較小難以持續

根據慈善中國網站統計,截至2019年11月18日,我國共有238單慈善信託完成備案,信託財產總規模28.59億元。儘管有多單慈善信託規模超過億元,但大部分慈善信託規模較小。其中,規模不足100萬元的慈善信託數量有118單,佔比接近50%;規模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數量有61單,佔比超過25%;最小的慈善信託規模僅5000元。而且,與往年比較,2019年慈善信託規模小型化趨勢更加明顯。今年新備案的84單慈善信託中,規模不足20萬元的數量達28單,佔比達到三分之一。慈善信託規模小型化,也導致慈善信託期限短期化。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慈善信託,期限以1-5年以下為主,慈善信託長期持續優勢難以發揮。

(二)慈善項目多以消耗型運作為主

除少數規模較大的慈善信託採用不動本金的方式開展慈善活動以外,我國大部分慈善信託以消耗型運作為主。一方面,儘管閒置慈善信託財產進行一定保值增值投資,但是所得投資收益遠遠無法滿足慈善支出需要,需要消耗本金以支持慈善活動。另一方面,慈善信託所開展的慈善項目以直接捐助為主,如信託資金直接(或通過執行機構)向受益人提供資助、救助,或以信託財產購買服務或實物(如培訓課程、書籍等)後支付給受益人等。這種單純的資金或實物資助儘管慈善效果直接清晰,但是缺乏信託財產自我增值的內生循環,難以產生長期持續效果。

二、慈善信託持續創新

發展的主要方向

(一)財產來源可持續

可持續的慈善信託財產來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一是大額資金的投資收益。委託人以大額資金設立不動本慈善信託,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信託公司對慈善財產進行專業的資產配置和投資管理,產生持續穩定收益用於開展慈善活動。二是股權或其收益權。委託人以股權或股權收益權設立慈善信託。成熟公司股權往往具有穩定分紅,成長型公司股權更具增值潛力,都可以提高慈善信託運行的持續性。三是慈善信託成立後追加信託財產。追加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可以是增加新的委託人並增加信託財產,甚至還可以由捐贈者以慈善信託“財產貢獻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託。

(二)管理運用可持續

通過對慈善信託閒置財產的專業管理實現持續收益保障信託可持續運行,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慈善信託治理機制。信託的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而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社會公眾,因此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履行主動管理職責。慈善信託財產進行投資管理時,受託人不能僅僅依據委託人指令或委託人指定的第三方機構的指令執行投資,而是應當對投資項目進行自主風險決策。在成立慈善信託決策委員會對投資事項進行決策的情形下,受託人也應當擁有一票否決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受託人充分發揮專業投資管理能力,通過資產配置使信託財產實現穩定收益,用於持續開展慈善活動。

(三)慈善支出可持續

一方面是進行慈善效果突出的項目設計。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可以運用金融工具放大慈善效果。如“中誠信託2018年度善愛扶貧慈善信託”探索了“產業扶貧”+“精準扶貧”的雙重扶貧模式,通過產業扶貧貸款帶動貧困群眾就業和增收,扶貧貸款所得利息用於精準資助特殊困難群眾,建立了慈善財產運用的良性循環。又如“中誠信託·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2018內蒙古察右中旗扶貧慈善信託”通過與保險公司合作為貧困戶提供養殖保險支持,發揮了保險的槓桿效應放大慈善效果。另一方面是進行運作型慈善模式的創新探索,學校建設、課程研發、藝術展覽等都是運作型慈善項目的典型代表,可以使受益人長期持續受益。

三、慈善信託持續創新發展

所需要的支持措施

(一)落實慈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

以股權為代表的非貨幣財產可為慈善事業提供長期持續財產來源,但是以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託面臨稅收優惠缺失的制約。在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方面,建議財稅部門明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可比照《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以標的股權的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轉讓收入,使委託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不產生額外納稅負擔。同時,明確委託人可以標的股權的歷史成本確定捐贈額,並進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前作納稅抵扣。

(二)加強對企業及高淨值人群的慈善信託宣傳

我國慈善信託運行三年多,累計備案信託財產規模還不到30億元,與我國每年千億規模的慈善捐贈相比,慈善信託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要改變當前慈善信託小型化、短期化比例較高的現狀,未來應進一步加強向企業和高淨值人士的慈善信託宣傳。對於企業而言,慈善信託是企業開展慈善活動的一種更加靈活的方式,設立程序簡便,財產運用高效。在社會影響方面,企業設立慈善信託可以進行專門冠名,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充分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對於高淨值人士而言,委託人可以深度參與項目設計和運行過程,有效解決慈善項目開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慈善信託還可以與家族信託相結合,滿足超高淨值人士家族財富傳承與慈善精神傳承的需求。

(三)進一步提升受託人專業能力要求

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託治理機制及信託事務處理的決策機制的基礎上,慈善信託受託人還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專業能力。一是慈善財產投資專業能力。對於慈善支出資金來源於投資收益的永續型慈善信託中,慈善財產投資管理的專業能力直接決定了慈善支出的規模及慈善效果。對此,受託人應提高跨市場配置資產的專業能力,提高慈善財產增值能力。二是慈善項目設計能力。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可以在慈善項目設計中充分運用金融工具來放大慈善效果,提高慈善活動持續性。三是慈善資源整合能力。受託人應有效組織及整合政府機構、慈善組織、執行機構等各方資源,高效推進慈善項目開展。

(四)進一步完善慈善信託財產追加等政策

追加信託財產是實現慈善信託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我國《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當慈善信託出現增加新的委託人、增加信託財產等情形時,受託人應當辦理變更備案,從而肯定了慈善信託可以進行開放運作。在國外,慈善信託設立後,新的機構或個人往往不以委託人的身份加入慈善信託,而是以“財產貢獻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託,這種操作下慈善信託委託人及慈善信託決策機制不發生變化,從而可以大大簡化慈善信託財產追加程序。這種慈善信託變更方式值得我們借鑑,其相應的變更流程及政策也期待監管部門予以明確。

本文源自中誠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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