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十八 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的罪責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十八: 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的罪責。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罪名稱高利轉貸罪。通過本案來進一步瞭解法律。本文僅供大家參考。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十八 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的罪責

以案釋法之十八 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的罪責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十八: 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的罪責。套取銀行資金放貸,罪名稱高利轉貸罪。通過本案來進一步瞭解法律。本文僅供大家參考。

一.案情簡介

姚姓被告,得知某企業生產急需資金,利用其社會關係,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並把承兌匯票轉借給某企業去貼現,從中獲取高利。先後二次,共套得承兌匯票資金990萬,姚姓被告從中獲利75萬。

當地法院認為:姚姓被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非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判處被告姚姓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二.該案二個主要問題:

1. 套取銀行承兌匯票是否屬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2.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標準?

三.法院的裁判理由

1. 銀行承兌匯票與銀行貸款雖在表現形式有所不同,其借貸關係與票據關係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但銀行承兌匯票是納入信貸科目管理的,在銀行內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質上是相同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使用的資金屬於銀行的信貸資金。因此套取銀行承兌匯票,然後轉讓他人進行貼現,實質上是套取了銀行的信貸資金。

2. 高利轉貸罪中,對“高利”的認定,刑法和司法解釋對“高利”的程度尚未作明確規定,高法出臺過一個處理民間借貸的《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裡面規定,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為“高利”。但該《意見》,其準對的對象是民間借貸,而本罪重點是違法所得,因此司法實踐中,高利轉貸罪的“高利”,通常高於銀行的利息,就屬於“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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